一、114年6月20日原民教字第11400286471號令修正發布之獎助學金要點第六條第一款:「通過中高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得全數減免。」經原民會函釋,本項所指之中高級認證證書,係為同時具備聽力、口說、閱讀、書寫能力之證書,或學生同時兼有中高級族語認證註記「聽力及口說(合格)」及「閱讀及書寫(合格)」兩份證書,方得抵免一學期之助學金24小時服務學習時數,且不限申請學期別皆可重複抵免。
二、學生若僅取得中高級族語認證註記「聽力及口說(合格)」或「閱讀及書寫(合格)」之其一者,僅可抵免一學期之助學金12小時服務學習時數,但不限申請學期別皆可重複抵免。
三、本辦法可以溯及113-1學期之前取得助學金之獲獎者用以抵免時數,唯應遵照前述第一點、第二點之抵免原則辦理。
四、取得高級以上族語認證證書者,仍可全數抵免服務學習時數(113-1學期以前為48小時;113-2以後為24小時),不限申請期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