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15年7月21日臺教綜(五)字第1152100742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前於113年9月27日以臺教綜(五)字第1132101136號函(諒達),轉知衛生福利部請四大連鎖超商,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及「學校衛生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之函文,並請各校據以轉知校內連鎖超商落實自主管理。
三、為強化校園食品衛生管理,請各校持續向進駐校園之連鎖超商業者宣導,所販售之食品(含即食食品)應確實依相關法令及規範辦理,並落實自主管理,以維護教職員工生餐飲衛生安全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