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光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5月01日秘書室校友服務中心擬提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光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簽奉備查
第一條 設置宗旨
本著回饋社會栽培具有國際視野的優秀學生,於每學期提供本獎助學金以鼓勵優秀學子努力向上,達到培育人才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資格
一、本校在籍大學部學生(不含碩、博士及各類推廣教育學生)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二、學業成績前學期平均80分以上,操行成績在80分以上。
三、凡獲得本獎助學金者,需於畢業前於本校擔任20小時服務學習。服務學習內容以協助校友服務為主,時間由本校校友服務中心擔任執行輔導單位。
第三條 獲獎名額及金額
每學期每人各獲獎助學金新台幣2萬元整,名額由本校獎學金審查委員核定每學期10名,擬以1系1名為原則。
當學期若獲獎名額不足時,簽請校長同意流用其他須受助同學。
第四條 每學期核定之獲獎結果將以公文函送捐贈人(單位)備查,如有召開表揚大會邀請捐贈人(單位)頒獎。獲獎學生需出席表揚大會受獎,不克出席者可委由代理人出席,否則視同放棄。
第五條 本獎助學金由捐贈人(單位)捐入本校校務基金。
第六條 本獎助學金之申請時間、地點、所需表格及評審等均由本校獎學金承辦單位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公告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捐贈人同意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