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誠樸博毅助學金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通過訂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海學生字第1140022201號令發布
第一條 為回饋社會,獎助弱勢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卓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每學期提供助學金,以鼓勵優秀學子努力向上,達到培育人才之目的,特訂定「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誠樸博毅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大學部在籍學生(不含學士後專班或各種推廣教育班學生)申請助學金,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每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操行成績在85分以上(大一新生持高中成績單,操行成績在甲等或80分以上亦可申請)
二、弱勢清寒,應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符合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二) 有主管機關開立之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者。
(三)父母或本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者(且家庭年所得新臺幣114萬元以內,年利息所得新臺幣2萬元以內,不動產價值新臺幣650萬元以內)。
(四)失業家庭領有失業救濟金者(獎學金公告截止日前半年內有效)。
(五)因天災、意外或其他特殊狀況,致家中經濟失依者。
(六)有村里長清寒證明者(且家庭年所得新臺幣114萬元以內,年利息所得新臺幣2萬元以內,不動產價值新臺幣650萬元以內)。
(七)具僑生清寒證明者。
第三條 申請本助學金學生應繳交下列文件各乙份:
一、 申請書。
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 前一學期學期成績單。
四、檢具第二條第二款各類有效證明文件及最近一年度全戶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者免附)。
五、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四條 本助學金每學期發放5名,每名新臺幣1萬元整。
第五條 本助學金由捐贈人(單位)每年捐入本校校務基金。
第六條 本助學金之申請時間、地點、所需表格及評審等均由本校獎學金承辦單位負責公告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