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海洋學院譚振玉獎學金設置辦法-中華民國七十年元月1日訂定
一、 設置宗旨: 美華航業公司海員譚振玉先生,生前樂善好施,慈悲為懷,為鼓勵同儕子弟努力向學,特捐贈本學院台幣貳拾萬元為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存本用息,獎勵清寒優秀有志海洋事業學生。
二、 獎勵對象: 獎勵本學院在學學生,其家長從事乙級海員仍在船工作,持有證明者。
三、 獎金數額:以本基金半年孳息金額,按合於申請條件人數多寡平均得獎,如僅為一人審請時,發給獎金伍仟元,其餘額或無合於申請條件人選時,將餘額及該期息金存為本獎學基金,按規定運用。
四、 申請條件:
(一) 學業平均成績70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
(二) 操行成績80分以上,未曾受記過處分。
(三) 體育成績70分以上。
(四) 未領受其他獎助學金者。
五、 申請手續:合於前項條件學生,持成績單及家長乙級海員影印本,連同在職證明向本學院課外活動組申請。
六、 申請時間:每學年分兩次辦理,第一學期於十月三十一日前申請,第二學期於三月三十一日前申請。
七、 審核權責:由本學院清寒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審定。
八、 辦法附則:本辦法報請 院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