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爲紀念本會共同發起人暨三屆理事林玉峰學長勤勞向學的精神,以及鼓勵設籍花蓮學子赴母校求取專業知識,乃成立本獎助學金。
貳、申請資格
凡就讀母校之學生設籍花蓮縣,且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得申請本獎助學金,經濟弱勢學生持有證明者優先評定:
一、 申請人本人為就讀母校大學部、學士後各學系學生、研究所、各類在職班、假日班或學分班之學生且設籍花蓮縣;輪調建教班、公費生、或延畢學生不納入獎助範圍。
二、 學生前一學年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70分以上,且德行成績甲等或80分以上;無德行成績等第或評定分數者,其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不得有累計小過2次以上之處分。
三、 經濟弱勢學生包含:(1)低收入戶學生、(2)中低收入戶學生、(3)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4)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學生、(5)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資格、(6)獲教育部弱勢助學金補助學生。符合左列資格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 在本校未領取其他校內獎助學金者,或所領補助金/助學金不足一萬元者。
參、獎助金額與名額
一、 本獎助學金以每學年申請及發放方式執行。本獎助學金金額為每年大學部2名(每名3,000元),研究所、學士後各學系、各類在職班、假日班或學分班等合計2名(每名2,000元),以每學年發放方式執行,其名額並依花蓮海大校友會獎學金籌措情形調整。
二、 發放對象分為兩大類:
(1) 大學部;
(2) 研究所、學士後各學系、各類在職班、假日班或學分班。
肆、檢附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 上學期成績單。申請前一學期之學業、德行成績單,無德行成績等第或評定分數者,須檢附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
四、 有關證明文件,如當學期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伍、獎助學金之受理申請與審查作業
一、 本獎助學金之申請時間、所需表格及評審等均由本會每年召開理監事會議議定後報請母校公告辦理。
二、 審核積分計算標準如附表,由母校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受理,並提報審核排序送本會審查。
三、 本會應於收到本獎助學金審核排序日起個一月內,召開理監事會議審定獎助學金之名單。
陸、獎助學金名單之公佈與頒發:
一、 本會審定獎助學金名單後,應將名單函知本會全體會員,並報請母校公佈。
二、 本獎助學金原則於母校統籌頒發予受獎學生,由本會理事長、本獎助學金長期贊助師長、或指定校友出席頒獎與座談。
柒、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會籌募捐款或年度預算支應。
捌、本辦法經大會通過後發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