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高雄市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校友會助學金實施辦法

 

社團法人高雄市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校友會助學金實施辦法

 

壹、目的

爲鼓勵設籍高雄學子赴母校求取專業知識,幫助弱勢清寒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特成立本助學金。

貳、申請資格

凡就讀母校之學生設籍高雄市,且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得申請本助學金,經濟弱勢學生持有證明者:

一、 申請人本人為就讀母校大學部之學生且設籍高雄市或本校友會會員子女;公費生或延畢學生不納入獎助範圍。

二、 學生前一學期操行成績80分以上,且獎懲紀錄不得有累計小過2次以上之處分。

三、 經濟弱勢學生包含:(1)低收入戶學生、(2)中低收入戶學生、(3)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4)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學生、(5)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資格、(6)獲教育部弱勢助學金補助學生。符合左列資格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參、獎助金額與名額:本助學金金額為每學年每名10,000元,其名額並依高雄海大校友會獎學金籌措情形調整。

肆、檢附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 上學期成績單及獎懲紀錄。

四、 有關證明文件,如當學期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伍、助學金之受理申請與審查作業

一、 本助學金之申請時間、所需表格及評審等均由本會每年召開理監事會議議定後報請母校公告辦理。

二、 審核積分計算標準如附表,由母校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受理,並提報審核排序送本會審查。

三、 本會應於收到本助學金審核排序日起個一月內,召開理監事會議審定助學金之名單。

陸、助學金名單之公佈與頒發:

一、 本會審定助學金名單後,應將名單函知本會全體會員,並報請母校公佈。

二、 本助學金原則於母校統籌頒發予受獎學生,由本會理事長、本助學金長期贊助師長、或指定校友出席頒獎與座談。

三、 受獎學生必須出席頒獎與座談,若未出席則取消補助。

柒、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會籌募捐款或年度預算支應。

捌、本辦法經大會通過後發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