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限學士班同學(年滿25歲資格不符),凡符合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者。
※碩士、博士、空大(含研究所碩士班、進修學院、大學、及附設專科學校)、年滿25歲資格不符
應繳交資料:
1.申請表正本(含檢核清單及個資告知事項)。
2.在學證明影本。(若檢附學生證影本,需正反面且蓋有當學期註冊章)。
3.全家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記事勿省略,若當事人死亡則改附除戶資料)。
4.父、母(或監護人)、學生共3人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若當事人死亡「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可取代「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請至各地區國稅局申請)。
※學生無所得、財產,亦需檢附所得及財產清單佐證,若符合「低收入戶」身分,可用當年度之低收入戶證明取代最近1年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低收入戶證明需含父、母及學生三人資料)。
※身分別證明文件(依申請身分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請檢附有效期限內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若身分別為一般者則無須檢附文件。
5.申請項目證明文件影本(依下頁慰問金條件檢附證明)。
※備妥後,於『事發日6個月內』向學生之就讀學校提出申請;重大傷病則是『卡證效期內提出申請』。
※慰問金核給條件第一項及第三項(本表申請書第2頁):『所得合計逾一百四十八萬元或財產逾千萬不予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