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獎助學金不重複申請說明

校外獎助學金以校外各申請一份為原則,但如同學獲校外獎助學金為政府機關捐助之獎助學金(政府獎助學金),如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助學金、農漁會獎學金、人事行政局獎學金、地方政府獎學金等等,仍可申請一項民間單位捐贈之獎學金(以下簡稱民間獎學金),但若民間獎學金辦法中有規定:不得領取他項獎助學金,學生則只能領取一項獎助學金。

生輔組彙整各類獎助學金規定,不得重複之原則如下列所示:

一、校外獎學金(含民間及政府)有規定不得重複申請他項獎學金者,僅能申請一項校外獎助學金(包含民間及政府獎助學金)。

學生如申請上述規定之獎學金時,該學期(或學年)就僅能申請一項獎學金。如同學仍申請其他多項獎學金,經審核也獲多項獎學金(不符合規定)之情形,學生依規定必須放棄其中幾項獎學金,保留一項獎學金時,會造成學生放棄獎學金捐贈單位之困擾。過去本校學生曾發生上述情事,確實造成捐贈單位之困擾,且部分單位於辦法中明文規定:「經捐贈單位獲選後,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放棄,否則捐贈單位會依據放棄比例,刪減本校下年度推薦名額。」故請同學務必遵守此項規定,如違反規定,需負相關法律責任。如同學確認未獲獎,方能申請其他獎助學金。

二、學生申請一項校外民間獎學金(無不得重複申請之規定),仍可申請一項政府獎助學金。

學生申請之各項校外獎學金中,皆無不得重複申請之規定時,學生仍可再申領一項政府獎助學金(因此部分認定為政府之補助,與民間之獎助性質不同),但為使社會資源做有效運用,民間機構捐贈之獎助學金以申請一項為原則。

三、前2項之不得重複申請規定皆不包含急難救助金

急難救助金為救急性質,與獎助學金性質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