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說明

一、簡介:依教育部規定擴大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

二、申請時間:每年9月初至10月初(113學年度:定於113年9月9日至同年10月21日止,詳細時程及重要規定以屆時本組公布內容為準) 

三、申請資格:

R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

R   就讀本校修業年限內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不含延修生、休學生、退學生、遭開除學籍或研究所在職專班);

R   碩博士班家庭年所得收入新臺幣70萬元以內,學士班家庭年所得收入新臺幣90萬元以內

R   家庭應計列人口利息所得合計新臺幣2萬元以內;

R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新臺幣650萬元以內。(除外項目請參考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法)

R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四、補助金額(單位:新臺幣/元/每一學年):

對象:碩博士班

對象:學士班

全戶家庭年所得

補助金額

(新臺幣/元)

全戶家庭年所得

補助金額

(新臺幣/元)

30萬以下

16,500

70萬元以下

20,000

超過30萬~40萬以下

12,500

超過40萬~50萬以下

10,000

超過50萬~60萬以下

7,500

70-90萬元

15,000

超過60萬~70萬以下

5,000

  • 本校上學期受理申請,並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查核結果,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前開補助金額。如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者,本校將另行撥付。
  • 經審核通過學生,如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下學期減免一半金額。
  •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校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 自113學年度第1學期起,「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或「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等學士後相關課程且有授予學位之班別,得比照學士後學系,依規定申請本助學金。然依各類學雜費減免法規所列「…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之規定,前述班別學生於就學期間已獲學雜費減免、補助(或性質相當之給付)者,同時修讀2個以上學士後學位,或取得學士後學位後再行修讀學士後學位者,仍不得再次申請減免。

五、補助範圍:

  同學只能在教育部之「二個學期的學雜費減免」及「一個學年的弱勢助學金」二者擇一申請。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經請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如未能於上學期提出申請,則不予減免!!(預計於第二學期復學之學生,也請務必於第一學期提出申請!!)

  已申請政府其他助學措施(如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臺北市或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助學金、衛生福利部單親培力計畫學費、教育部學雜費減免、勞動部勞工子女助學金、行政院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退輔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屏東鎮公所等)者,僅能就弱勢助學金及以上之政府其他助學措施間同時"擇一申請",不得再重複申請本計畫助學金!!

※其他詳細申請資格與補助範圍等未盡事宜,請詳閱教育部網站或本組網頁內容,及教育部訂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內容。

六、申請手續:於每學年第1學期規定申請期間至本校「教學務系統」申辦並列印出申請書紙本,並於申請書上簽章後,併同申請應繳附文件於申請期限前檢送至生活輔導組,倘經審核通過後將逕於第2學期註冊繳費單扣除補助金額

七、申請應繳附文件

(一)本校教學務系統於線上申請後列印之申請表並簽章。

(二)申請時「3個月內含完整詳細記事」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最新換發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1份(含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父母不同戶籍者請附雙方戶籍文件,學生已婚者另附其配偶。

  • 所稱「3個月內含完整詳細記事」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最新換發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申請注意事項:
  1. 未婚之學生: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若有父母失聯或離異等特殊困難者,需另簽具「學生申請弱勢助學措施所得計算特殊困難切結書」)。
  2. 已婚之學生:學生本人+配偶即可。(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3. 以上計列人員若戶籍地分開者,戶籍謄本亦須各別申請一份繳交。
  4. 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之記事欄,請申請詳載註記事項,一律不得為省略記事否則不予受理。
  5. 如自行以自然人憑證申請之電子戶籍謄本者,請加附以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之電子戶籍謄本驗證無誤列印頁面才可使用,如無加附文件者一律不受理。
  6. 如自行以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替代者,請加附以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之戶口名簿紀錄查詢所載資料未異動列印頁面才可使用,如無加附文件者一律不受理。
  7. 不接受早期由戶政機關人工手寫之戶口名簿影本(因為無完整詳細記事)。
  8. 家庭應列計人口為外籍人士應檢附當地國開立財務證明並經駐外單位認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年所得、利息收入及不動產總額之財務文件
  9. 學生任一家庭應計列人口為前開外籍人士時,學生應提供下列文件供學校審核:
    1.全部家庭應計列人口之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
    2.全部家庭應計列人口(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者、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者)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前開外籍人士之當地國開立財務證明並經駐外單位認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年所得之財務文件。

(三)弱勢助學計畫切結書。

(四)前一學期成績單(成績需達60分以上,新生免附)。

八、本組就本助學金將「一律以本組網頁、教學務系統及同學校內電子郵件信箱」,做為同學確認審核進度及相關事宜聯繫通知之用,屆時請同學務必自行留意相關訊息,如有需查詢相關進度者亦可自行上教學務系統查詢!(請注意:第1階段資格審核查詢約11月下旬;第2階段發放部別及減免金額查詢約12月下旬。) 

九、倘經教育部審核通過符合補助資格者,就學期間如有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等情形者,將影響所獲得補助金額甚至將喪失補助資格!

十、本組承辦人聯絡方式:生活輔導組  曹家鳳 行政專員(電話:02-24622192分機1064)(電子信箱:phinix@email.nto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