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有效推行宿舍菸害防制,並達教育宣導效果,特依據本校菸害防制實施辦法與學生宿舍管理辦法之規定,制定本輔導措施。
二、本輔導措施適用於本校全體住宿學生。如係其他非住宿生者於宿舍吸菸(含電子菸等類菸品)者,逕依其身份別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校全體住宿生、學生宿舍自治會(以下簡稱生自會)幹部與顧問、宿舍輔導老師與其他本校教職員工生均負有對違規於宿舍吸菸(含電子菸等類菸品)者規勸、禁止與舉發之權利與責任。
四、本校全面禁菸,凡首次於宿舍吸菸(含電子菸等類菸品)之住宿生,須依本辦法之規定實施愛宿舍服務銷點等輔導措施,住宿生亦可選擇接受勒令退宿之懲處。再次違規者勒令退宿。
五、吸菸(含電子菸等類菸品)者實施愛宿舍服務輔導措施以記點10點計,須於限定期間完成銷點,否則仍為勒令退宿處分。依據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項之規定,實施愛宿舍服務2小時得銷1點,上開10點依規定計算為20小時。
六、有關愛宿舍服務輔導措施,得包含愛宿舍服務10小時、宿舍禁菸大使宣導活動5小時、參與並配合本校衛生保健組(以下簡稱衛保組)各項健康促進活動之服務5小時等為輔導方式,並得於輔導措施規劃後1個月內執行完畢為原則。
七、倘因特殊狀況無法完成第六點之規定時,將視情況調整愛宿舍服務時數與內容,以及調整參加衛保組健康促進相關活動之時數,惟仍須實施總時數為20小時之輔導措施為原則。
八、有關輔導措施內容如下:
(一)實施「愛宿舍服務」部份:得依據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二)實施「宿舍禁菸大使宣導活動」部份:得由住宿輔導組(以下簡稱住輔組)與生自會幹部一同製作或申請相關文宣品與其他使用物品,以利於規定時間內在宿舍內、外進行宣導活動。
(三)實施「健康促進活動」部份:得依違規學期(學年)衛保組所辦理之各項健康促進活動參與之。
九、倘若住宿生有藉故推拖,不願完成本輔導措施者,即依規定勒令退宿(住宿費與保證金不退還)。
十、如有未盡事宜,得以本校其他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或由住輔組與生自會另案討論之。
十一、本輔導措施經學生宿舍自治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