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中華民國96810日核定

中華民國96813日海學生字第0960008676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11024日海學生字第1010015196號令發

 

第一條 本校為配合政府照顧學生,發揮社會救助之功能,及謀補償學生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時家庭所受經濟上之損失,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在學學生(含實習教師)除已投保政府舉辦之社會保險者得自由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外,均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 人。

第三條  本保險由本校以公開招標方式擇保險費最低之保險公司為承保機構,本校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學籍資料所載之法定監護人或其家長為受益人。

第四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殘廢或受傷需要治療者(疾病治療不含門診),均屬本保險責任範圍。

第五條  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以本校學生團體保險契約書所訂保險金額為準。

第六條  被保險人應繳之保險費,本校補助之部分依教育部之規定,其餘由被保險人分二次繳納,於每學期註冊時各繳納二分之一。如選擇不參加本保險者,除教育部不予補助外,並須由家長簽署同意書。

下列被保險人,應由本校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依教育部規定之最高金額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三百十三元,分上、下學期各為一百五十六元及一百五十七元),惟補助金額以外之不足部分,仍由被保險人負擔:

一、免繳學雜費之學生(包括低收入戶學生、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惟不含公費生)。

二、原住民身分學生。

第七條  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參加本保險之學生,註冊繳納保險費上學期在八月一日以後及下學期在二月一日以後者,保險效力仍溯自八月一日及二月一日起生效;學生在七月三十一日以前畢業者,其保險效力至七月三十一日終止。

應屆畢業生延至七月三十一日後者,於繳納保險費後,其保險效力至畢業之日終止。在上學期畢業之學生,其保險效力則至一月三十一日終止。

學生喪失學籍者,自喪失之次月起,保險效力終止,承保機構應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

有學籍的學生休學時,繼續交付保險費參加保險,如欲參加保險者,須於開學七日內,至出納組繳交保險費,並將繳費證明送生輔組辦理投保手續,逾期未辦理視同自願放棄保險。

第八條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者,承保機構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自殺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之非因保險事故所施行之外科手術、整形美容或天生畸形整復。

四、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故意行為。

第九條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承保機構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一、精神病、癩病、或麻醉藥、迷幻藥嗜好症。

二、法定傳染病。

三、懷孕流產或分娩。但遭受強暴脅迫致流產或分娩及剖腹生產手術或子宮外孕手術不在此限。

四、眼鏡(包括檢查、驗光)或其他附屬品者、安裝假牙。

五、健康檢查、醫療或特別護理。

六、掛號診斷證件、運送傷患、病房陪護或指定醫師等費用。

七、未領有醫師執業執照之治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財政部核定保險單之保險條款及有關保險法令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發布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