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吳光垠老師紀念獎學金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通過訂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海學生字第1110013576號令發布
第一條 為回饋母校及獎勵勤奮向上之莘莘學子,並協助家境清寒學生順利完成大學學業,特訂定「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吳光垠老師紀念獎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大學部在籍學生符合以下條件均可提出申請:
一、成績優秀:前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80分以上、操行成績在85分以上。
二、家境清寒:前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操行成績在85分以上,且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符合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二)有主管機關開立之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者。
(三)父母或本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者(且家庭年所得新臺幣114萬元以內,年利息所得新臺幣2萬元以內,不動產價值新臺幣650萬元以內)。
(四)失業家庭領有失業救濟金者(獎學金公告截止日前半年內有效)。
(五)因天災、意外或其他特殊狀況,致家中經濟失依者。
(六)有清寒證明者(且家庭年所得新臺幣114萬元以內,年利息所得新臺幣2萬元以內,不動產價值新臺幣650萬元以內)。
第三條 申請本獎學金學生應繳交下列文件各乙份:
一、申請書。
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單。
四、申請家境清寒獎學金者,請檢具第二條第二款各類有效證明文件,以及最近一年度全戶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者免附)。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四條 本獎學金每學年發放成績優秀及家境清寒各一名,每名新臺幣5,000元。
第五條 本獎學金之撥付:由吳老師之家屬捐贈入本校校務基金3萬元中撥付,至捐贈金額用罄為止。
第六條 本獎學金之申請時間、地點、所需表格及評審等,均由本校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公告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