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
98年10月29日台軍(二)字第0980180613C號令訂定
101年12月13日臺軍(二)字第1010224240B號令修正
103年09月25日臺教學(五)字第1030131158A號令修正
105年06月28日臺教學(五)字第1050079999B號令修正
106年12月29日臺教學(五)字第1060187278B號令修正
108年01月07日臺教學(五)字第1070222871B號令修正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權法)及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等規定之執行,訂定本要點。
(一)濫用藥物:指非以醫療為目的,在未經醫師處方或指示情況下,使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者。
(二)特定人員類別:
(三)春暉小組:指學校為輔導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學生、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它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所組成之專案小組。
(一)每學期開學日起三週內經導師、校內之任課教師、職員或工友觀察後,依特定人員類別提報特定人員名冊,交由相關業務承辦人 (或指定專人)彙整,並召開會議審查,經審查後之特定人員名冊應簽請校長核定。
(二)學期中發現學生施用或持有不明藥物、有精神或行為異常,經觀察或以其他方式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應簽請校長核定納入特定人員名冊。
(一)各級學校於每學期開學或假期後依特定人員名冊進行採(抽)驗。
(二)發現學生施用或持有不明藥物、有精神或行為異常,經觀察或以其他方式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得隨時採驗。
(一)各級學校應適時實施人員編組、動線規劃及器材整備等事宜。
(二)執行尿液檢體採驗:
(一)經確認檢驗尿液檢體中含有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者,學校應完成校安通報並成立春暉小組輔導個案。
(二)經確認檢驗尿液檢體中無含有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者,仍應列為特定人員持續觀察輔導。
(三)送驗學校或家長對尿液檢體之檢驗報告有疑義時,得於接到報告十四日內,敘明原因要求複驗(乙瓶)。
(一)經確認檢驗尿液檢體中含有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者、自我坦承、遭檢警查獲或接獲其他網絡通知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學校應完成校安通報,並組成春暉小組實施輔導三個月,輔導期間應適時使用快速檢驗試劑實施篩檢,及填報相關輔導紀錄備查;其屬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應告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動向衛福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二)個案經春暉小組輔導三個月後,應採集尿液再送檢驗機構檢驗,經確認檢驗尿液檢體中含有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者,應再實施輔導一次(三個月),並協請家長將個案轉介至衛福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其屬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函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三)依前款規定輔導無效或家長拒絕送醫戒治時,學校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兒權法相關規定,洽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四)春暉小組輔導期滿,經確認檢驗尿液檢體中無含有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者,學校應召開春暉小組結案會議,解除春暉小組列管,並持續將學生列為特定人員觀察。
(五)春暉小組輔導中之濫用藥物學生經司法判決至矯正機構實施觀察勒戒完成返校後,學校仍應完成後續輔導期程。
(六)為利個案之賡續輔導,濫用藥物學生如有中輟、畢(結)業、未畢業而因其他原因提前離校或未按時註冊等情形時,相關作法請參照附件六「各級學校學生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輔導處遇流程」辦理。
(七)發現疑似藥頭之學生或知悉學生藥物來源相關情資,應依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溯源通報作業要點辦理。
(八)春暉小組輔導內容應包括「自我保護」與「預防感染愛滋」之預防教育與相關諮詢輔導、法治及衛生教育。
(一)學校編制內校車駕駛人員,如經尿液採集送驗呈陽性反應者,應送請警方處理並列入考核。
(二)發現疑似毒品或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應立即移交警察機關處理。
(三)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校外會、受檢人學校、採尿單位、檢驗機構,於採驗前、中、後之作業,均應力求保密,以維受檢人名譽。
(四)有關尿液採集及檢驗相關作業,得參考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規定辦理。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自行編列預算,依權責執行本項工作。
(六)辦理本項工作有具體成效者,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從優獎勵相關學校及人員。
附錄、特定人員事實認定觀察建議原則
一、行為樣態:
(一)曾遭警方查獲進出不當場所者。
(二)經常深夜逗留不當場所或深夜在外遊蕩者。
(三)長期缺曠或無原因經常缺曠課3日以上者。
(四)與藥物濫用人員交往密切者。
(五)發現攜帶不明粉末、藥丸、疑似吸食用具到校者。
(六)有吸菸(或施用電子煙)、喝酒、吃檳榔習慣者。
(七)參加不良組織或不良藝陣活動者。
(八)經常性翹家者。
(九)常在校內、外糾眾鬧事或圍事、不服管教者。
(十)金錢使用習慣劇變者。
(十一)校外交友複雜者。
(十二)經「藥物濫用(毒品使用)篩檢量表」篩檢出高風險者。
(一)父、母親或主要照顧者有藥(毒)癮。
(二)兄弟姊妹有藥(毒)癮。
(三)家庭成員關係紊亂、功能不佳或支持系統薄弱。
(一)本原則係協助學校提列特定人員參考,勿僅以單一行為或事項做為提列之考量依據。
(二)學校提列特定人員除參考本原則外,仍應透過關懷及輔導等作為,協助學生改善相關行為或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