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基隆市衛生局112年4月18日基衛企貳字第1120201935A號函辦理(如附件1)。
二、學校應遵守「菸害防制法」相關事項如下:
(一)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全面禁止類菸品(如電子煙):
1.任何人使用,處二仟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2.供應者,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3.販賣者,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未滿20歲之人不得吸菸,違規吸菸之學生應接受戒菸教育。
三、如查獲學生有上述違規情形,檢附下列資料,函移基隆市衛生局處辦:
(一)違規行為人紀錄表(如附件2)。
(二)學生自述表/陳述書/自述書等(請學生詳述違規行為過程)。
(三)佐證資料(如違規行為人照片、買賣交易紀錄或明細等)。
學務處衛保組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