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公告】113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 (上學期申請,下學期扣減學雜費)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113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

申請期間:11399日(星期一)起至1021日(星期一)止。

敬請符合資格者,於申請期間內持申請應備文件至生活輔導組辦理。未及於期限內申辦、未上網登錄、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或不齊全等者,恕難受理。

申請流程:

一、敬請至本校「教學務系統」:http://ais.ntou.edu.tw/ 登錄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表(線上申請暨申請表列印方式說明詳如附件公告第4頁)。

二、於申請期限截止日前,備齊下列申請應備文件親送、委託他人或掛號郵寄至「20224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2號學生活動中心2樓生活輔導組」彙辦。

三、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關係人請輸入全部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為「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配偶」)。

(二)弱勢助學計畫切結書(詳如附件公告第6頁)(若有特殊困難無法計列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須另填列申請公告第7頁「學生申請弱勢助學措施所得計算特殊困難切結書」)

(三)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3個月內戶籍謄本(記事欄位不可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家長或配偶若為外籍人士,需附新式的居留證。

(四)112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單(新生及轉學生免附)

申請資格:

(一)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本校修業年限內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不含延修生、休學生、退學生、遭開除學籍或研究所在職專班)

(二)學士班學生家庭應列計人口年所得不得超過新臺幣90萬元碩博士班學生家庭應列計人口年所得不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不得超過新臺幣2萬元,且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三)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不得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申請注意事項: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經請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  一學年僅補助一次,採【上學期申請,下學期扣減學雜費】。

⚠️  弱勢助學補助與【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或【政府其他部會或機構之助學措施】互斥,不得重複申請。

️  預計於第二學期復學之學生,請於本學期提出申請,第二學期無法補辦

️  113學年度第1學期起,「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或「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等學士後相關課程且有授予學位之班別,得比照學士後學系依規定申請本助學金。然依各類學雜費減免法規所列「…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之規定,前述班別學生於就學期間已獲學雜費減免、補助(或性質相當之給付)者,同時修讀2個以上學士後學位,或取得學士後學位後再行修讀學士後學位者,仍不得再次申請減免。

️  家庭應列計人口為無居留證號之外籍人士應檢附當地國開立財務證明並經駐外單位認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年所得、利息收入及不動產總額之財務文件

 

※補助金額(單位:新臺幣/元/每一學年):

對象:碩博士班

對象:學士班

全戶家庭年所得

補助金額

(新臺幣/元)

全戶家庭年所得

補助金額

(新臺幣/元)

30萬以下

16,500

70萬元以下

20,000

超過30萬~40萬以下

12,500

超過40萬~50萬以下

10,000

超過50萬~60萬以下

7,500

70-90萬元

15,000

超過60萬~70萬以下

5,000

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承辦人:生活輔導組 曹小姐(02-24622192 分機1064、email: phinix@email.nto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