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請各單位加強落實遵守菸害防制法規定,基隆市衛生局將不定期查察。

最後更新日期 : 2023-12-14

一、 依據菸害防制法(以下稱同法),學校屬同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全面禁菸」禁菸場所,違者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貳仟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鍰。

二、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如附件,請逕行下載張貼),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壹萬元以上伍萬元以下罰鍰。

三、按本校菸害防制實施辦法,全體教職員生均負有對校園違法吸菸者規勸、禁止與舉發之權利與責任。

四、請遵守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基隆市衛生局將不定期查察,如發現有違規情事,依法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