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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6911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104日海學生字第0960010645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78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818日海學生字第0970008688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84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 1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 26 日海學生字第0990003575 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015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 21 日海學生字第1000012274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112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12 14日海學生字第1010018709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210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1017日海學生字第1020017979 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410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123日海學生字第1040023475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541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 26 日海學生字第1050007470 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58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 日海學生字第1050016998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69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103日海學生字第1060019613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8101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1029日海學生字第1080021249號令發布

第一條  為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項目︰

一、助學金:補助金額、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二、生活助學金:

(一)為照顧符合助學金所定申請資格、家庭經濟及成績條件之學生,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厚植畢業後就業能力,提供生活助學機會(每週以8小時為上限,每月不超過30小時),給予生活助學金(每月6,000元)。獲准申請生活助學金之學生由學校安排服務單位,並參與學校安排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輔助性服務之生活服務學習,以作為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業依規定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原住民一般助學金或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

2.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者。

3.業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

4.已獲得學生服務學習助學金、碩博士生助學金或執行計劃之研究助理費超過6,000元以上者。

三、緊急紓困金:

對於新貧、近貧或家庭發生急難之學生,依實際困難狀況核予補助。

四、住宿優惠:

(一)校內住宿優惠: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本校宿舍、中低收入戶學生優先住宿本校宿舍,住宿優惠期間包含寒暑假等短期住宿。通過審核者須配合學校安排從事宿舍生活服務學習工作,低收入戶學生若無故未參與服務學習,將取消下學期住宿免費住宿優惠,中低收入戶學生若無故未參與服務學習,將取消下學年優先住宿優惠。

(二)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凡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並具備前開計畫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之各項申請資格者,得依學生租賃所在縣市,補貼其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相鄰)縣市校外住宿之租金。每人每月補貼額度及居住天數計算方式,依教育部規定辦理;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月至隔年1月、下學期為2月至7月,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

第三條  申請及核發︰

符合補助項目之學生,應填寫申請表,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申請辦理,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一、助學金︰

檢具「申請表、全戶戶籍謄本正本(3個月內有效)、前一學期成績單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等文件。新、舊生均需於生活輔導組公告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審查通過後,自動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中扣除補助金額。

二、生活助學金︰

檢具「申請表、全戶戶籍謄本正本(3個月內有效)、前一學期成績單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等文件。新、舊生均需於生活輔導組公告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審查通過後,視學生修課情形安排生活學習,並按學生服務學習表現,核發金額。

三、緊急紓困金︰

檢具「事實發生證明文件、全戶戶籍謄本正本(3個月內有效)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等文件。學生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本校依「學生急難助學金實施辦法」辦理,審查通過後撥款。

四、住宿優惠︰

(一)校內住宿優惠:檢具「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全戶戶籍謄本正本(3個月內有效)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等文件,依住宿輔導組規定申請住宿。具低收入戶資格之新生應於第一學期登記住宿時,提出住宿優惠申請;舊生則應於註冊繳費截止日前提出;未如期申請住宿優惠者,另於每學期註冊日後二週內,提出退費申請。

(二)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1. 辦理方式:欲申請本項補貼之學生,應備妥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依住宿輔導組所定受理公告,每學期自行主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每學期補助經費於學期末統一發放。相關受理及補助經費發放之作業期程,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2. 溢領處理:

1)學生如未完成當學期學業,若其後重讀、復學、再行入學就讀而欲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

2)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而未再租賃其他住宅者,應主動繳回溢領金額;若未主動繳回,經查獲將予以追繳,或於其後有租賃其他住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3. 申領義務:

1)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其他住宅,應於簽約後10日內主動檢附新租賃契約予學校;未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致溢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由學校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2)違反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有關規定,學校將自事實發生之當月份起停止發放租金補貼;已補貼者,學生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四條  前條第一款助學金由學雜費減免;第二款生活助學金、第三款緊急紓困金及第四項住宿優惠校內住宿由「學生公費及獎勵金」支付,校外住宿由教育部補助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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