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學生「心理假」實施方式,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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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心理健康,自112學年度第1學期上課日起,學生因需要調適心理致無法出席課程,得請「心理假」,茲臚列本假別重點如下:

一、每學期以5日為限,續假以「病假」論。
二、請假1日免附證明文件。
三、請假日數累計達2日(含)以上者,「教學務系統」將通知導師優先關懷。
四、請假日數連續3日(含)以上者,請假時須檢附醫療機構或心理諮商機構證明。
五、校內學期考試期間,則須另依本校「學生考試期間請假辦法」,向教務處註冊課務組或進修推廣組辦理。
六、檢送學生「心理假」文宣如附,惠請協助轉知所屬知悉。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學生請假規則


如有疑問,歡迎洽詢生活輔導組。
諮詢專線 02-24622192分機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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