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1學期】本校清寒學生獎學金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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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獎學金名稱 |
獎勵系別 |
名額 |
每位金額 |
申請資格 |
繳交證件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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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本校清寒學生獎學金 |
本校在籍學生(不含碩士在職專班、各種推廣教育班學生) |
每學期若干名 |
本獎學金金額每人每學期以新台幣2萬5仟元為限(金額多寡視同學清寒程度及學業成績發給)。 |
1.大學部學業成績每學期總平均70分以上(或學業成績每學期班排名前50%以內,且在60分以上)研究所80分以上,操行成績在85分以上,體育成績在70分以上者(大一新生持高中成績單,操行成績在甲等或80分以上;研一新生持大學部或碩士班成績單,操行成績在80分以上者,亦可申請) 2.家境清寒,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符合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2)特殊境遇家庭證明。 (3)父母或本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者(且家庭年所得新臺幣114萬元以內,年利息所得新臺幣2萬元以內,不動產價值新臺幣650萬元以內)。 (4)失業家庭領有失業救濟金者。 (5)因天災、意外或其他特殊狀況,致家中經濟失依者。 (6)有清寒證明者(且家庭年所得新臺幣114萬元以內,年利息所得新臺幣2萬元以內,不動產價值新臺幣650萬元以內)。 3.其他資格需依清寒學生獎學金實施辦法審定 |
1.至「新版教學務系統」「獎助學金系統」進行線上登陸、並列印出申請書。 2.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114-1學期學期成績單(務必檢附班排名百分比)(大一新生持高中成績單研一新生持大學部)。 4.檢具申請資格第二項各類有效證明文件。無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者需檢附114年度全戶(同住所有人)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可於各地稅捐稽徵處或國稅局申請)。
5.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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