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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校為提供在校學生住宿,以期達成學生生活教育之目的,促使學生宿舍管理之完善,特訂定本辦法。

馬祖校區學生宿舍管理相關規定,由馬祖行政處另訂之。

第二條       本校學生宿舍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

第三條       為建立學生宿舍輔導及管理機制,設置「學生宿舍輔導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四條       住宿輔導組策劃、督導並執行學生宿舍下列事項:

一、住宿學生之生活輔導及有關表冊之彙整、分析與呈報。

二、學生宿舍自治會任務執行之督導,其組織規則另訂之。

三、住宿學生行為之考察與獎懲之提報。

四、學生宿舍安全措施之策劃、執行與建議。

五、學生宿舍各項設備維護、修繕補充等申請事項之監督與驗收。

馬祖校區學生宿舍由馬祖行政處策劃、督導並執行前項事宜。

第五條                   住宿學生損害或遺失宿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                   學生宿舍之修繕、維護、保養暨公共環境清潔、花木草地之修剪等事項,由總務處負責。

第二章                   住宿申請及分配

第七條       本校一年級新生暨轉學生於第一學期公告規定時間內,向住宿輔導組辦理住宿申請;一年級第二學期以上舊生於每學年結束前依公告時間辦理申請。

第八條       申請住宿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至教學務系統之學生宿舍管理系統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有住宿資格者應於公告繳費期限內繳交住宿保證金及住宿費,未依規定時間繳費或因故放棄住宿而未於規定期限完成取消住宿申請手續者,已獲得之住宿資格將予以取消,且不得參加下一學年度舊生床位保留及舊生住宿資格排名順位籤號申請。

第九條       學生住宿申請資格依下列各款所列之順序分配宿舍(容量不足時,抽籤決定之。)

一、持有新舊制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所核發之鑑定證明書之學生。

二、僑生、外籍學生。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持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

四、原住民學生。

五、生自會幹部、賃居資料維護生。

六、設籍基隆市以外地區之日間學制大學部新生。

七、設籍基隆市以外地區之研究所新生、進修學士班新生(限高中畢業二年內之學生)及甫轉學之轉學生。

八、有特殊困難之學生,經審查簽准有案者。

九、設籍基隆市以外地區之學生。

十、設籍基隆市地區之學生。

抽籤資格以大學一至三年級學生、研究所碩士班一年級、研究所博士班一至三年級為原則;就讀法定修業年限大於一般科系之學生,得經專案申請批准後參與抽籤。

第三章                  宿舍進住

第十條       為維護住宿學生之健康與安全,患有法定傳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急性發作期有自我傷害或攻擊他人之安全疑慮,短期內無法痊癒而有隔離必要或特殊治療者,不得申請住宿。

但若確實有住宿需求者,應檢具公立醫院診斷書,經專案簽准後,始得申請住校。

經核准住宿後發現有上述事實者,應立即接受輔導,並轉介相關單位就醫。

第十一條     進住流程與宿舍相關規定

一、核准進住流程:

()繳驗住宿保證金、住宿費收據(影本)。

()領取寢室鑰匙與財產卡,確認寢室設備。

()簽訂住宿契約書。

()憑學生證或具有照片之證件,配合完成門禁系統建檔作業。

二、為有效強化宿舍管理,住宿同學需繳住宿保證金。「住宿保證金管理細則」另訂之。

三、核准住宿且依規定時間內完成繳交住宿保證金之舊生,得依各宿舍生自會公告時間內持住宿保證金收據辦理住宿登記事宜。未配合登記者,床位一律由生自會安排,不得異議。

第十二條     為健全及落實本校健康管理與促進工作,新生應配合學校規定完成健康檢查並繳交報告。

第十三條     住宿學生應遵守宿舍規則及公告事項,並同意住宿輔導組基於執行必要行政程序,入內檢查宿舍,然宿舍承辦人員須告知住宿者,才得進入寢室。但若有違法(違規)事證明確,或基於公共安全之緊急狀況,承辦人員得在學生幹部陪同下逕行進入採取必要之行政處置。

第四章       住宿規則、宿舍調整

第十四條              學生宿舍會客規定:

一、宿舍內異性訪客限於宿舍櫃臺服務時間內於指定會客室內會客,最遲需於宿舍櫃臺服務時間結束前10分鐘離開宿舍。

二、會客時間結束,非本棟宿舍住宿生,不得逗留於宿舍內,違者依校規議處。

三、因緊急或特殊事故,經由宿舍承辦人員或校安中心值勤人員許可,得不受第一款之限制。

第十五條             為維護宿舍安全及秩序,當有違規事項時,事證明確者,採違規記點制度,未當場查獲明確事證者,開立勸導單。凡住宿期間經宿舍承辦人員或生自會幹部執行違規記點,在校期間累滿10()得勒令退宿。住宿學生不得有下列各項行為:

一、擅自頂讓床位者或暑假期間未經核備擅自進入學生宿舍未開放區域,違者勒令退宿。

二、賭博行為、打麻將、飲酒吵鬧、滋事、鬥毆、踰越牆窗、偷竊等違法行為,違者勒令退宿。

三、於宿舍內攜用、儲存危險、違禁物品、放置易引起火警之物品(:瓦斯爐、噴槍、酒精燈等)或焚燒物品等,違者勒令退宿。

四、未經核備擅自留宿外客、邀請異性進入宿舍或進入異性宿舍於非指定會客場所,違者勒令退宿。

五、本校全面禁菸,首次於宿舍吸菸(含電子菸等類菸品),勒令退宿或實施愛宿舍服務(辦法另訂),再次違規者勒令退宿。(違規者實施愛宿舍服務辦法以記點10點計,須於限定期間完成銷點,否則仍為勒令退宿)

六、任意使用(含破壞)消防安全等設備、故意損壞宿舍設備或破壞環境清潔,違者勒令退宿。

七、擅自變更已經指定之床位。(5)

八、引入商人進出宿舍出售物品。(5)

九、擅自飼養寵物,但因課業需要,飼養水產生物類且經全體室友同意者不在此限。(5)

十、住宿生未經報備核准有下列用品。 (如:電熱水瓶、電壺、電熨斗、電湯匙、氣化爐、小瓦斯爐、電冰箱、除濕機、電視機、錄影機、電爐、電磁爐、微波爐、電鍋、電火鍋、電熱器、烤箱、超過一百瓦之電風扇及其他高於五百瓦之電器用品【吹風機除外】) (5)

十一、 大聲喧嘩妨害他人自修或睡眠。(5)

十二、 未遵守宿舍公告事項及配合床位清查。(4)

十三、 不依規定捆包私人物品並存放於指定場所。(4)

十四、 其他任何妨礙宿舍安全、秩序之行為。(5)

十五、 違反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致使網路侵權、網路入侵、異常流量等行為。(7)

十六、 違反學生宿舍公約規定事項。(3)

第十六條             住宿學生於註冊後,學生宿舍承辦人員得酌情局部調整寢室,以達四人一間為原則,並關閉空餘寢室,以利維護管理。

因特殊原因需變更床位者,應於本校行事曆第三週至第八週提出申請,非變更床位期間不予受理。經申請核准者,應自核准日起一週內,至宿舍櫃臺完成變更床位手續,每學期變更床位以一次為限

農曆春節期間或遇緊急特殊情況及因應傳染病防治,需徵用已有進住之寢室床位,住宿生應配合清空或調整床位供整體運用。凡接受徵用而讓出寢室床位無法住宿者,得申請退還徵用期間已繳之住宿費,以每日住宿費乘以實際徵用天數計算之。如有未盡事宜,依契約書所載內容為準。

第五章                   暑假宿

第十七條     暑假宿舍開放與申請原則:

一、暑假宿舍以修繕為主,修繕時間外,優先提供本校學生暑假住宿,另酌予外借校內外團體住宿。

二、本校學生於暑假期間應離舍返家。但因參與本校教學相關活動或正當社團活動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須住宿者,得於公告規定時間內申請暑期住宿,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暑期住宿核准之本校學生應依公告安排之宿舍寢室床位住宿,不得要求指定住宿宿舍或寢室;團體住宿之負責人應隨同住宿,並負責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暑假期間未申請住宿者,於學期宿舍關閉前,應將寢室所有物品清空帶離;如有暫存物品之需求,應依各宿舍公告之規定,將物品集中捆包,存放於指定之場所。

暑期住宿期滿,應將寢室打掃清潔交還公物,並經宿舍承辦人員檢視後,始得離舍。如有遺失或損壞公物應照價賠償,如未照價賠償,得採法律途徑求償。當事人若為本校學生,取消下學年住宿資格;非本校人員則爾後不予入住。

第六章                   退宿

第十九條     住宿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辦理退宿:

一、休學、退學、轉學。

二、畢、結業。

三、自願退宿。

四、依本辦法勒令退宿者。

五、住宿契約期滿。

第二十條     住宿學生辦理退宿時,應騰空床位,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繳還公物予學生宿舍承辦人員。

二、勒令退宿者,應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第二十一條        退宿之學生,應於退宿手續完成或勒令退宿確定後次日遷離宿舍,除特殊原因經住宿輔導組同意暫住外,逾期未遷離者,經勸導無效時,得請本校駐警隊強制執行,若抗拒執行者,得送住宿輔導組予以議處。

第二十二條   勒令退宿學生,取消次學年住宿申請資格。於退宿學期再次提出申請遞補者須專案核准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        畢、結業學生於辦妥離校手續後,應立即遷離宿舍,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即時遷離宿舍者,得提出書面證明,經住宿輔導組核准後辦理留宿。

第七章       違規處理

第二十四條        住宿學生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各款行為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違反宿舍規定由宿舍承辦人員勸導,情節重大者並通知導師、校安中心人員及家長或監護人輔導。

二、勒令退宿者,由宿舍承辦人員簽請勒令退宿,並通知導師、系所主任、校安中心人員及家長或監護人輔導。

三、違規電器用品由宿舍承辦人員代為保管,宿民返家或退宿時發還。

四、違反第十三款規定之私人物品,學生宿舍承辦人員得集中堆置,惟不負保管責任。

五、為發揮教育輔導功能,學生違規記點得申請銷點,方式如下:

()申請銷點同學必須於記點後週內向宿舍承辦人員申請。同一事件以申請次為限。

()愛宿舍服務2小時得銷1點,由宿舍承辦人員指定宿舍清潔、美化等適當之工作,申請同學必須於指定工作後二個月完成,始得銷點。

第二十五條        私自進入異性宿舍非指定會客場所之當事人,除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懲處外,並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第二十六條   住宿學生違反宿舍規則觸犯本校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時,依校規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為維護住宿學生安全,各宿舍得管制會客時間。

第二十八條        為培養住宿學生定時作息及節約能源之良好生活習慣,學生宿舍水電依公告時間供應之。

第二十九條        為維護學生宿舍之環境安寧,除由本宿舍住宿學生,得申請借用場地舉辦舍務有關之活動外,其他任何團體或個人,均不予借用之。

第三十條             住宿學生進住宿舍期間表現優異,並符合本校學生個人獎懲辦法之規定者,住宿輔導組得報請學校獎勵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經學生宿舍輔導委員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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