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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住宿保證金管理細則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住宿保證金

一、收取目的:

()為貫責任觀念,維持公平性,確認申請住宿核准者有住宿意願,並保障住宿床位。

()為培養學生重視環境整潔及愛護公物習慣,進而有效維護學生宿舍財物。

二、收取金額:凡住宿學生每人每學年繳交新臺幣1,000元。

三、有效期間:學年。每學年收費一次,申請住宿核准時於規定期限內繳交。第1學期已繳者,第2學期免重複繳交;第1學期未有住宿資格、第2學期方進住或於學期中進住者,於進住日起,其保證金應與住宿費同時繳納。有效期限迄該學年度結束。

第三條       學年結束或學生搬離宿舍時,生自會幹部應確實清點設備財產,及檢查寢室清潔。

第四條       宿舍清潔:

一、搬離宿舍寢室未打掃清潔者,由生自會幹部照相存證,住宿保證金不予退還;所留下物品視同廢棄物清理之。

二、清潔責任應追究至個人,如無法追究至個人時,由該寢室學生均攤。

第五條       宿舍寢室設備財產:

一、宿舍各項設備非因工程因素,在學生進住前,住宿輔導組應完成檢查、修繕工作。

二、進住宿舍時,住宿生應即檢查寢室各項設備,並填具寢室財產卡繳回生自會幹部。住宿期間設備或物品如有損壞、缺項,當日向生自會幹部報告,以明責任。

三、住宿期間對於宿舍公物及設備有下列人為因素而造成損壞者,應照寢室財產卡所列價格賠償繳交賠償費者,住宿保證金不予退還,住宿輔導組並得簽請議處

()使用不善,而致損毀或遺失者。

()有故意搗毀情事者。

()應行注意而竟疏忽以致損毀者。

()設備損壞由生自會幹部與住宿輔導組(得偕同廠商)共同鑑定,如須賠償,其賠償價格應填於寢室財產卡。

()被判定人為因素損壞時,損壞賠償責任應追究至個人,如無法追究至個人時,由該寢室學生平均分攤賠償費用。

()寢室財產人為因素損壞賠償處理流程:

生自會幹部上網報修,寢室財產卡呈報之損壞情形送住宿輔導組審查後造冊,依會計程序簽扣住宿保證金,不足款由住宿輔導組通知學生補足;其損壞設備依寢室財產卡及網路修繕資料進行修繕。

()學年結束,生自會幹部在宿舍關閉前清點寢室財產,辦理退宿

第六條       住宿保證金退款:

一、住宿保證金繳交後,如遇下列情事之一,一律不退還住宿保證金。

()宿舍開放進住前,任意放棄住宿資格。

()宿舍開放進住後,未辦理入住手續或住宿期限未滿即自願退宿

()住宿期滿未依規定辦理退宿

()搬離宿舍寢室未打掃清潔。

()違反學生宿舍相關規定且經核定勒令退宿

二、住宿保證金繳交後,如遇下列情事之一,得於辦理退宿時申請退還保證金。

()休退學:檢附休退學申請書。

()畢業:檢附畢業證書。

()實習:檢附實習相關證明文件。

()出國交換:檢附出國交換相關證明文件。

()住宿期滿且依規定辦理退宿

三、住宿保證金扣除賠償後,餘額於退宿後一個月內無息退還(匯費自住宿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另行追繳。

四、退款流程:

()住宿生退宿應依規定或公告時間內搬離宿舍。

()退宿時應持寢室財產卡辦理退宿,由住宿生及生自會幹部檢查簽認。

()由各宿舍將寢室財產卡及住宿保證金退費清冊送住宿輔導組審查後造冊,依會計程序統一辦理退費。

五、住宿生填寫退費帳號應力求正確,若填寫錯誤,經行政單位通知應儘速前來住宿輔導組辦理。開學後逾三個月未辦理,保證金予以沒收納入校務基金。

第七條       本辦法經學生宿舍輔導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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