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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學生宿舍自治會組織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為協助住宿輔導組執行宿舍管理事宜,於各宿舍設「學生宿舍自治會」,其名稱冠以各該宿舍之名稱。

第三條       學生宿舍自治會以「培養學生主動積極、熱心服務精神,協助住宿輔導組提升住宿環境的品質,增進住宿學生的福利,反應住宿學生的意見,維護住宿安寧」為宗旨。「學生宿舍自治會」幹部為無給職。

第四條       凡經核准住宿之學生,均為學生宿舍自治會會員,並應接受住宿輔導組之管理與遵守學生宿舍管理辦法規定,且得選舉學生宿舍自治會幹部。

第五條       凡曾住宿於學生宿舍之學生,得參選學生宿舍自治會幹部。

在校期間經核定記過(含)以上處分者,不得成為學生宿舍自治會總幹事、副總幹事及樓長之候選人。

第六條       各學生宿舍自治會依各宿舍性質訂定選舉辦法及資格,遴選學生宿舍自治會幹部,含總幹事、副總幹事各一名及樓長數名(依需求)。由各宿舍承辦人員輔導學生宿舍自治會會員於次學年申請住宿抽籤前,從當學年欲申請各系()住宿同學中選任,經學生宿舍輔導委員會確認後聘任之。

第七條       學生宿舍自治會職掌如下:

一、應配合協助辦理宿舍開放、宿舍關閉、住宿生進住退宿、床位安排、床位清查、上網登記報修等各項重要宿舍事務。

二、應配合出席宿舍幹部會議、學生宿舍自治會、學生宿舍自治會幹部傳承暨交接、學生宿舍自治會幹部訓練等宿舍重要會議與訓練活動。

三、協助執行學生宿舍自治會議及學生宿舍輔導委員會議決事項,以及住宿輔導組各項交辦事宜。

四、擔任宿舍緊急災害應變編制之急救組成員,並接受消防安全演練、急救員訓練或其他宿舍安全相關之各項研習與訓練。發生緊急狀況能及時通報和處理。

五、宿舍開放、關閉與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或防颱小組時,應配合留宿與執行任務。

六、於各宿舍櫃臺提供服務。

七、不得私自同意住宿生私下更換床位,或隨意更換住宿生住宿寢室。

第八條       學生宿舍自治會各幹部職責如下:

一、當然顧問群職責

(一)卸任之幹部為當然顧問群,任期一學年,其任期至新顧問群上任之日止,中途不得免職。

(二)當然顧問群得參與宿舍幹部會議,並享有宿舍幹部會議之一切權利;負責輔導生自會幹部執行宿舍事務,提供各幹部建言,協助與指導宿舍相關活動,督導宿舍生自會事務運作。

二、總幹事職責

(一)擔任學生宿舍輔導委員會委員,對外代表學生宿舍自治會參與各項會議。

(二)應協助辦理與出席各項宿舍重要事務、會議與活動,並聯繫幹部出席參與。出席次數未達三分之二以上者,或經住輔組承辦人員勸導仍不配合盡宿舍事務之責,不予保留下學年床位。

(三)應配合協助安排住宿生床位,暑假安排新生床位,應到校與各宿舍總幹事協調分配,不得請他人代理。

(四)總幹事應與幹部討論規劃宿舍各項活動,並提報企畫書申請經費。

(五)統籌宿舍相關行政事務,規劃辦理宿舍教育及促進學習之活動,以及辦理新任宿舍幹部選舉及規劃幹部傳承交接與訓練活動。

(六)配合指揮緊急應變小組或防颱小組。

(七)晚上盡量待在寢室內,不應太多外務。

(八)召集宿舍幹部會議與彙整紀錄。

(九)協助辦理宿舍開放、關閉交通管制事宜。

(十)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副總幹事職責

(一)應協助辦理與出席各項宿舍重要事務、會議與活動,並協助總幹事聯繫幹部出席參與。出席次數未達三分之二以上者,或經總幹事或住輔組承辦人員勸導仍不配合盡宿舍事務之責,不予保留下學年床位。

(二)負責管理學生宿舍自治會財務、財產管理,定期製作財務報表配合公告。

(三)協助總幹事辦理各項宿舍事務。

(四)協助總幹事與幹部討論規劃宿舍各項活動。

(五)協助總幹事辦理宿舍相關行政事務,規劃辦理宿舍教育及促進學習之活動。

(六)協助總幹事指揮緊急應變小組或防颱小組。

(七)晚上盡量待在寢室內,不應太多外務。

(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四、樓長職責

(一)應協助辦理與出席各項宿舍重要事務、會議與活動,出席次數未達三分之二以上者,或經總、副幹事或住輔組承辦人員勸導仍不配合盡宿舍事務之責,不予保留下學年床位。

(二)應注意公共區域及宿舍安全。

(三)注意公共區域之物品維護,倘有需要修繕,應立即上網登記報修。

(四)應協助維護公共區域之整潔,並隨時整理公佈欄,過期公告與海報應撤掉。

(五)應於每天晚上進行該樓層安全巡檢,倘遇違反宿舍規定,請依規定開單提報。

(六)倘有發現冒名頂替之情事,應立即向住輔組承辦人員報告。

(七)配合總幹事參與各項幹部會議,應尊重總幹事。

(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五、國際學舍總幹事暨副總幹事職責

(一)應協助辦理與出席各項重要宿舍事務與會議。經住輔組及國際處勸導仍不配合盡宿舍事務之責,下學年不予續任。

(二)應配合協助安排住宿生床位,不得請他人代理。

(三)應配合協助住宿生辦理入住、退宿手續。

(四)總幹事應於學期開學前規劃宿舍活動,並提報國際處及住宿輔導組備查。

(五)統籌宿舍相關行政事務,規劃辦理宿舍教育及促進學習之活動,以及配合國際處輔導辦理新任宿舍幹部選舉事宜。

(六)配合指揮緊急應變小組或防颱小組。

(七)晚上十一時以後必須在國際學生宿舍。

(八)召集國際學生宿舍會議與彙整紀錄。

(九)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九條       學生宿舍自治會幹部任期以一年為原則,任期內享有優先保留住宿權。

學生宿舍自治會幹部於任期中遭解職、自行辭職或失去宿舍幹部身份時,即失去住宿權,應辦理退宿事宜。

第十條       學生宿舍自治會幹部考核、留任與獎懲。

一、考核:學生宿舍自治會幹部於任期內,每學期期末考核一次,由宿舍承辦人員依據學生宿舍自治會考核表初評,住宿輔導組複評。

二、留任:正、副總幹事及樓長於第1學期考核成績達85分以上並有意留任者,可由宿舍承辦人員面試合格後以書面方式推薦續任為樓長,其員額自服務次學年之樓長選舉名額中扣除;惟各宿舍留任數最高為總數三分之一。經推薦續任者,於生自會幹部選舉結束後,併同當選幹部經學生宿舍輔導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續任一年。

三、獎懲

(一)1學期考核達成績達70分以上者,保留次學期住宿權。

(二)12學期考核成績皆達70分以上者,可保留次學年住宿權。

(三)考核成績達90分以上者,給予獎勵500元禮券。

(四)幹部任期內表現優良且有具體事蹟者,由各宿舍承辦人員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簽請獎勵。

(五)1學期考核成績未達70分者,得取消第2學期床位保留及幹部資格,逕行汰換。

(六)違反校規達記過以上處分者或有失職情事者,由學生宿舍自治會提交住宿輔導組處理之。

(七)學生不得藉參選擔任幹部作為免抽籤獲得住宿權手段,若事後拒履行義()務,取消其幹部資格與當學年住宿權,爾後不得參加住宿申請。

第十一條    各學生宿舍自治會幹部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各宿舍承辦人員及學生宿舍自治會另選人員擔任之,並送住宿輔導組備查。

第十二條    學生宿舍自治會總幹事得召集各學生宿舍自治會幹部,舉行幹部工作會議,會議紀錄送住宿輔導組參考。

第十三條    各學生宿舍自治會得經由幹部會議訂定生活公約,其內容不得牴觸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及宿舍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本規則經學生宿舍輔導委員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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