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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學生宿舍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本要點依據「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訂定之。

二、本校為提昇學生宿舍品質,保障學生身心健康,成立「學生宿舍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學長、國際長、副學長、校安中心主任、住宿輔導組組長。

(二)教師代表委員:由各學院各推派教師一人參加,任期一年。

(三)學生委員:由各學生宿舍自治會總幹事、國際學生宿舍總幹事、副總幹事及各學院居校外學生代表一名參加,任期一年。

四、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學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住宿輔導組組長兼任;並置幹事一人,由業務承辦人兼任,負責安排議程及準備相關資料。

五、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六、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學生宿舍輔導工作年度實施計畫之規劃與審議。

(二)學生住宿輔導相關辦法之審議與修訂。

(三)學生宿舍分配、收費、管理等相關事宜之協調與審議。

(四)學生宿舍重大修繕工程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學生宿舍管理相關事項之審議。

七、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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