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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學生宿舍空調設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提昇本校住宿學生宿舍空調使用品質,確保住宿學生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馬祖校區學生宿舍空調設備管理規定,由馬祖行政處另訂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適用範圍,包括所有裝設空調設備之學生宿舍。

第三條         本辦法規範之空調設備包括學生宿舍寢室內冷氣機、遙控器、電表及計費系統。

第四條         裝設空調設備、供電線路費用及保養維修費用由本校先行負擔,再向住宿學生收取,分攤方式依每學期每人收取。

第五條         冷氣設備用電度數及電費計算以「寢室」為單位。宿舍空調使用依使用者付費原則,使用電費由同寢室之住宿生均攤。

第六條         暑假、短期住宿冷氣電費另依相關公告辦理收費。

第七條         冷氣設備電費儲值及退費以「寢室」為單位計算。

一、電費儲值:冷氣設備用電使用依專用電錶計費,冷氣使用前及儲值額度用罄,各寢室應依儲值作業規定,至本校指定地點辦理繳費儲值,儲值額度自行核對。

二、電費退費:冷氣餘額統一於學年、暑期住宿結束日結算,餘額退費作業由各校區業管單位訂定,另行公告。

三、若原寢室人員於住宿期間因休、退、轉學或中途離校、換房者,其所繳之電費,各寢室自行結算攤還。

第八條         各寢室學生負有保管維護空調設備之責任,如有遺失或損壞應依學校規定程序提報或修繕。若因可歸責於學生所致之損壞或遺失,當事者應負修理或賠償之責任,各校區業管單位得視損壞情形予以退宿並依學生獎懲辦法處理。

第九條         每學年於學生宿舍自治會由各校區業管單位提報空調營運財務報表,並公佈於相關網站。

第十條         學生宿舍空調使用的計費方式,將視營運財務報表的收支情形調整,並徵詢學生宿舍自治會意見,提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一條       本辦法為學生住宿契約書之當然附件。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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