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1月14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年 2月 1日海學住字第1100001605號令發布
111年12月15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12月27日海學住字第1110029255號令發布
第一條 為有效規範本校學生宿舍收費,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調整本校宿舍費用時,得參考單位床位造價、單位床位面積、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年息、維護費(含人事管理費)及水電燃料費等計費。
第三條 住宿期間
一、 學期住宿
(一) 校內宿舍:學期宿舍開放日至學期宿舍關閉日止。
(二) 國際學生宿舍:第1學期為8月至隔年1月,第2學期為2月至7月。
二、 暑期住宿:
(一) 整個暑假:第2學期宿舍關閉日下午5點起至第1學期宿舍開放日前一天中午12點止。
(二) 第一期:第2學期宿舍關閉日下午5點起至7月31日下午6點止。
(三) 第二期:8月1日上午10點起至第1學期宿舍開放日前一天中午12點止。
三、 短期住宿:以核准住宿首日下午1點起至隔日中午12點止為1日計。
第四條 住宿收退費標準
一、 學期住宿:分為第1學期、第2學期兩階段收費。
(一) 校內宿舍:依本校行事曆週次為標準,以核准住宿、完成退宿或取消住宿時間,收退費標準如下表。
時間 |
核准住宿時,應繳學期住宿費比例 |
完成退宿或取消住宿時,得申請退還已繳住宿費比例 |
宿舍開放首日(含)以前 |
100% |
100% |
行事曆第1週 |
50% (不含冷氣費) |
|
行事曆第2-3週 |
90% |
|
行事曆第4-5週 |
80% |
|
行事曆第6週 |
70% |
|
行事曆第7週 |
0% |
|
行事曆第8-9週 |
60% |
|
行事曆第10-11週 |
50% |
|
行事曆第12週起 |
40% |
(二) 國際學生宿舍
時間 |
核准住宿時,應繳學期住宿費比例 |
完成退宿或取消住宿時,得申請退還已繳住宿費比例 |
|
第1學期 |
第2學期 |
||
8月1日(含)以前 |
2月1日(含)以前 |
100% |
100% |
8月2日至 9月30日 |
2月2日至 3月31日 |
50% |
|
10月1日至 11月30日 |
4月1日至 5月31日 |
70% |
0% |
12月1日起 |
6月1日起 |
35% |
(三) 住宿期間申請變更宿舍者,以系統申請核准之時間,依本辦法第四條收退費標準比例補繳或退還宿舍費差額。
(四) 違反本校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且經核定勒令退宿者,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退費標準,不予退費。
二、 暑期住宿,住宿費用不含冷氣費
時間 |
核准住宿時,應繳學期住宿費比例 |
完成退宿或取消住宿時,得申請退還已繳住宿費比例 |
|
整個暑假 |
暑期住宿開放首日(含)以前 |
54% |
100% |
7月20日(含)以前 |
50% |
||
7月21日起 |
36% |
0% |
|
第一期 |
暑期住宿開放首日(含)以前 |
27% |
100% |
7月10日(含)以前 |
50% |
||
7月11日起 |
18% |
0% |
|
第二期 |
8月1日(含)以前 |
27% |
100% |
8月10日(含)以前 |
50% |
||
8月11日起 |
18% |
0% |
三、 短期住宿
(一) 個人住宿
1. 收費標準
(1) 四人房
A. 具本校學籍(含姊妹校),每人每日收費120元(不含冷氣費)。
B. 非具本校學籍,但具學生資格(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每人每日收費180元(不含冷氣費)。
C. 非具本校學籍且不具學生資格者,每人每日收費400元(含冷氣費)。
(2) 兩人房:依其申請身份別之四人房收費2倍計價。
(3) 單人房:依其申請身份別之四人房收費4倍計價。
2. 退費標準
(1) 核准住宿首日(含)以前完成退宿或取消住宿者,得申請退還100%已繳住宿費。
(2) 核准住宿次日起完成退宿或取消住宿者,不予退費。
(二) 團體住宿:
1. 收費標準:校內外營隊、團體住宿學生宿舍,以主辦單位身分認定,於活動開始前,依實際狀況繳費。
(1) 本校主辦且免用冷氣者,每寢室每日收費480元;本校主辦需使用冷氣者,每寢室每日收費550元。
(2) 非本校主辦者,每寢室每日收費1,600元(含冷氣費)。
2. 退費標準:人員進住後,除受不可抗力之因素(如:天災)致提前退宿外,不予退費。
第五條 國際學生宿舍用電與加值
一、 學校於學生入住時提供1張國際學舍電器儲值卡,內含額度新臺幣1,500元,供住宿生使用冷氣、電熱水器及110V一般用電。
二、 每學期住宿生完成繳交當學期住宿費後,可持繳費收據與電器儲值卡至住宿輔導組加值新臺幣1,500元。如電器儲值卡額度於學期間用完時,請自行至本校出納組繳交加值金額,並持收據至住宿輔導組辦理加值。
三、 學生退宿時需繳回電器儲值卡,倘仍有賸餘金額,恕不退還;未繳電器儲值卡者,扣除住宿保證金新臺幣1,000元。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