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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臨時性食品攤商、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校園食品製作販賣活動

一、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本校餐飲衛生管理辦法辦理。

二、為避免食安事件,請辦理單位與食品攤商合約納入廠商應投保「食品業者產品責任保險」或「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內容需符合衛福部所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規定)」

三、臨時性食品攤位廠商製作食品販售,請辦理單位於「活動前7日」具申請表及提供食品商「餐飲人員體檢報告(1年內)」送交本校學務處衛保組活動期間每日需留樣(如申請表附件說明五)

四、「學生社團」辦理校園食品製作販售活動,依本校學務處課指組學生社團舉辦活動申請流程辦理,請於活動前7日」提供該活動食品製作者餐飲人員體檢報告(1年內)」,且工作人員需詳閱「食在安心」飲食衛教單(如申請表附件2)並簽名後送交本校學務處衛保組活動期間每日需留樣(如申請表附件說明五)

五、活動日食品留樣每份至少200克,得使用夾鏈袋或餐盒等盛裝並張貼留樣標籤紙(留樣歩驟及標籤紙如申請表附件3、4),由本校辦理單位自行保存於7℃以下冷藏48小時後自行銷毀,保存期間不得開啟。活動日依本校「食品攤販衛生規範表」(如申請表附件5)進行衛生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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