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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公告】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修法重點:

一、除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受教、身體自主及人格發展權,將加強維護校園安全及教學秩序之意旨。

二、本法規由「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學生輔導辦法」更名為「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三、教師以外輔導管教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或校安人員、學務創新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專業輔導人員、運動教練、社團指導老師及其他輔導管教人員),亦準用。

四、 一般管教措施或適當之管教措施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顯已妨害教學活動時,教師為維持教室秩序,得要求學生事務處或相關單位派員協助。

五、法規全文:https://stu.ntou.edu.tw/var/file/23/1023/img/1038/2617605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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