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學年度新生【學雜費減免】申請須知(含低收暨中低收入戶學生、現役軍人子女校內住宿優惠補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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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
學雜費減免額度 (單位:新臺幣/元) 本表如有誤植疏漏或未盡之處,請以教育部最新公告版本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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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籍學生 |
依各院系別實際徵收學雜費合計減免數額辦理 20,200 ~2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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卹滿軍公教遺族或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 另須填寫 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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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各院系別實際徵收學雜費合計減免數額辦理 17,888~19,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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卹內軍公教遺族全公費生 另需填寫 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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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實際徵收學雜費減免 全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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卹內軍公教遺族半公費生 另需填寫 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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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實際徵收學雜費減免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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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子女 |
1. 以「學雜費基數及學分費」為學雜 費徵收項目之班別:學雜費基數與 學分費合計*63%(學費數)*30%。 2. 以「學分學雜費」為學雜費徵收項 目之班別:實際徵收之學分學雜費 總額*0.7(學費數)*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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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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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重度 / 重度 |
依實際徵收學雜費減免 全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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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 |
依實際徵收學雜費減免 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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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 |
依實際徵收學雜費減免 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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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學生 |
依實際徵收學雜費減免 全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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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學生 |
依實際徵收學雜費減免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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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
依實際徵收學雜費減免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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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暨中低收入戶學生、現役軍人子女校內住宿優惠( 新生如有校內住宿,敬請檢附尚未繳費之校內住宿費繳費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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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程、資格、方式及應備文件等各注意事項資訊,請於受理期間參閱下方申請公告連結內容。![]()
申請期限
各學制新生申請期限自115年8月1日起至9月3日止。
- 第一銀行、ATM、信用卡繳費期限 新生訂於115年9月2日止,舊生訂於115年9月7日止。
- 超商繳費期限 新、舊生訂於115年9月2日止(詳學校行事曆,115年9月3日為新生註冊日,為使新生順利於註冊日前完成繳費,115學年度新生繳費截止日擬提前截止)。
- 申請軍公教遺族學雜費者(含卹內及卹滿),敬請先行於115年8月31前提出申請並主動與承辦人員聯繫。
申請流程

- 敬請至第一銀行「第e學雜費入口網(https://eschool.firstbank.com.tw/member/index.aspx)」線上列印原始全額學雜費繳費單據。 (學雜分費繳費單列印系統驗證碼為西元出生年月日末6碼)
- 再至本校「教學務系統(http://ais.ntou.edu.tw/)」,登錄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表(請參閱申請規定附件1)。(密碼預設為身分證號碼後4碼+出生月日共8碼)
- 依學雜費減免類別,備妥申請應備文件(請參閱申請規定附件2)。首次申請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減免者(含卹內及卹滿,惟不含事業機構遺族),另須檢附「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1式2份(請參閱申請規定附件3)。申辦各類學生就學優待減免項目之相關證明文件有效日期皆須在申請當學期開學註冊日後,且請申請者於所提列之證明文件影本空白處註記「有效證件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申請年月日並親自簽章。應備文件中,檢附自然人憑證申請之3個月內電子戶籍謄本者,請加附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之電子戶籍謄本驗證無誤列印頁面;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者,請加附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之戶口名簿請領紀錄查詢所載資料未異動列印頁面。
- 點此下載 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
- 親自送件、委託他人或掛號郵寄至「202301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2號學生活動中心生活輔導組」,信封上請註明申辦學雜費減及就讀學制(日間學制或進修學制)。
- 生活輔導組於查核通過後,即依所申請之學生就學優待減免類別,扣除115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減免額度(請參閱申請規定附件4)。申請者於生活輔導組查核通過後,即得於第一銀行「第e學雜費入口網」線上列印減免後之學雜費繳費單據,如須學校代為郵寄,敬請自備掛號回郵信封並書寫收件者與地址。
注意事項
- 凡低收入戶學生欲申請「不利處境學生助學計畫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免費住宿優惠」者,請備妥相關應備文件(請參閱申請規定附件5),於申請「各類學生就學優待減免」時,一併提出申請。
- 申請前敬請務必參閱【申請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各項減免學雜費金額標準或相關規定倘有異動,復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政府各項教育助學措施,僅得擇一申請。
- 無論就讀本校或他校,同一教育階段,僅得申辦一次各類就學優待減免。
- 就讀大學(含學碩博)各類在職專班者,比照各該學校日間部相同學院應繳就學費用減免之,計算方式另行公告。各類學雜費優待申請,均以法定修業年限為限(身心障礙學生除外,惟其同一科目重修、補修以一次為限 )。延長修業年限、(重)補修、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等之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 依教育部113年6月28日臺高通字第1132201627號函意旨,自113學年度第1學期起,「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或「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等學士後相關課程且有授予學位之班別,納入各類學雜費減免之「學士後學系」法規適用範疇。又依各類學雜費減免法規所列「…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之規定,前開班別學生於就學期間已獲學雜費減免、補助(或性質相當之給付)者,同時修讀2個以上學士後學位,或取得學士後學位後再行修讀學士後學位者,仍不得再次申請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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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應列計人口為無居留證號之外籍人士時,則應檢附當地國開立
財務證明並經駐外單位認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年所得、 利息收入及不動產總額之財務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