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菸害防制]基隆市衛生局函示學校禁菸(含電子煙),若校內查獲學生違規,請檢附資料,函移基隆市衛生局處辦。

一、依據基隆市衛生局函(如附件1)及菸害防制法規定辦理。

二、學校應遵守「菸害防制法」相關事項如下:

(一)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

(二)全面禁止類菸品(如電子煙):

1.任何人使用,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

2.供應者,處10,000元以上250,000元以下罰鍰。

3.販賣者,處2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罰鍰。

(三)未滿20歲之人不得吸菸,違規吸菸之學生應接受戒菸教育。

三、如查獲學生有上述違規情形,檢附下列資料,函移基隆市衛生局處辦:

(一)違規行為人紀錄表(如附件2)。

(二)學生陳述書等,請學生詳述違規行為過程(如附件3)。

(三)佐證資料(如違規行為人照片、買賣交易紀錄或明細等)。

學務處衛保組關心您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