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教育部因應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衝擊影響學生緊急紓困措施】

※本校生活緊急紓困金及租金補貼可同時申請!

※領取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1萬元者仍可申請本校緊急紓困金及租金補貼!

  (詳見勞動部相關問答https://www.mol.gov.tw/topic/44761/48532/?roleL1=50034)

內容:

為減輕大專校院學生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所造成之就學及生活衝擊,針對受疫情影響的學生提供緊急紓困助學金及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以減輕學生家庭及其本人的經濟負擔。

一、紓困對象:自110年5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受疫情衝擊影響就學之本國籍在學學生。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者(不包括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 第7款對象)。

二、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止(郵寄收件以郵戳為憑)。

三、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

※申請書中須由校內單位核章部分可留空,本校於收訖文件後進行內部流程用印。

(二)在學證明

(三)郵局或銀行存簿

(四)全家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五)家中經濟狀況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當年度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證明。

2.父、母(或監護人)及學生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

※學生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不動產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不予核給。

(六)學生本人或家庭成員受疫情影響之證明(擇一檢附)

1.受疫情影響之證明文件

2.自述表

(七)欲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需另提供校外宿舍租賃契約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109學年度第2學期,已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租賃契約,契約必須載明下列必要項目:

1.出租人(房東)姓名及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

(出租人為代理人,請備註房屋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2.承租人(學生)姓名及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

(如多人合租時,申請者(承租人)須單獨與出租人簽租賃契約)。

3.租賃住宅地址、租賃金額、租賃期限。

4.學生如未滿20歲,請由法定代理人作為承租人簽約(須檢附戶籍謄本)。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1.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須3個月內

2.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即可,如非上述字樣,則另須檢附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以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3.承租人或出租人攜帶本人身份證或自然人憑證至各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須支付每張20元申請規費〉。

四、申請方式:郵寄收件地址: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2號生活輔導組收(緊急紓困)

或上傳檔案至https://forms.gle/8qyWtWgZ98TBP9n39

 

如有疑問請洽,

生活紓困金:生輔組 02-24622192#1066 李小姐,leemimi313@mail.ntou.edu.tw。

校外租金補貼:住輔組 02-24622192#1059 黃小姐julyh@mail.ntou.edu.tw

※因應疫情影響,本校採分流居家上班,若電話無法聯繫到承辦人,可使用電子郵件!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