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分散申請人潮,請具備A1原住民族籍學生、A2卹滿軍公教遺族學生、A3卹內軍公教遺族全公費學生、A4卹內軍公教遺族半公費學生、A5現役軍人子女、A7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學生、A8中度身心障礙學生、A9輕度身心障礙學生、AA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AB中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AC輕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減免類別資格者,優先於本階段提出申請。
【主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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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告】113學年度第2學期各類學生就學優待減免(第1階段先期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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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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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第2學期各類學生就學優待減免申請公告(第1階段先期減免)
(申請前請務必詳閱本附件連結申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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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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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敬請至本校「教學務系統(http://ais.ntou.edu.tw/),登錄資料並列印申請表(線上登錄方式,請參閱前開 附件連結申請公告第3至4頁)。
- 於申請截止日前,備齊應備文件(請參閱前開 附件連結申請公告第5至7 頁)。應備文件中,檢附自然人憑證申請之 3 個月內電子戶籍謄本者,請加附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之電子戶籍謄本驗證無誤列印頁面;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者,請加附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之戶口名簿請領紀錄查詢所載資料未異動列印頁面。
- 將前項申請應備文件親自、委託他人送件或掛號郵寄至「202301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2號學生活動中心生活輔導組(信封請註明申請學雜費減免)」。
- 生活輔導組於審核通過後,即依所申請之學生就學優待減免類別,扣除113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減免額度(請參閱前開 附件連結申請公告第8至9頁)。各項減免學雜費金額標準或相關規定如有異動,復請以最新公告為準。進修學制減免額度計算方式另行公告。
- 注意事項:
- 未及於申請期限內申辦、未上網登錄、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或不齊全等,致無法申辦者,請一律於總務處出納組開放列印113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繳費單據後,再持「尚未繳費」之原始全額學雜費繳費單據及申請應備文件,至生活輔導組辦理第2階段換單減免(受理期限自114年1月15日起至113學年度第2學期各學制註冊日止)。
- 依特殊教育法經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其就學費用減免,準用「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就讀大學(含學碩博)各類在職專班者,比照各該學校大學日間部相同學院應繳就學費用減免之。依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 5 條第 4 項規定,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 依教育部113年6月28日臺高通字第1132201627號函意旨,自113學年度第1學期起,「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或「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等學士後相關課程且有授予學位之班別,納入各類學雜費減免之「學士後學系」法規適用範疇。又依各類學雜費減免法規所列「…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之規定,前開班別學生於就學期間已獲學雜費減免、補助(或性質相當之給付)者,同時修讀2個以上學士後學位,或取得學士後學位後再行修讀學士後學位者,仍不得再次申請減免。
- 政府各項教育助學措施,僅得擇一申請。又無論就讀本校或他校,同一教育階段,僅得申辦一次各類就學優待減免。
(日間學制: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潘小姐 分機1065
(進修學制: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方小姐 分機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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