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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學制學雜費減免宣導專區

本專區為進修學制學雜費減免宣導之內容

若有未盡之處,請依每學期之各類學生就學優待減免申請公告為準 檢附相關申請文件。

若需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學雜費減免,凡請填妥 進修學制代辦學雜費減免委託書後連同應附文件一併繳交

適用對象

(進修學士班)

學雜費減免額度 (單位:新臺幣/元)

本表額度如有異動或未盡之處,請以教育部最新公告版本為準。

適用對象

(碩士在職專班)

學雜費減免額度 (單位:新臺幣/元)

本表額度如有異動或未盡之處,請以教育部最新公告版本為準。

原住民族籍學生

減免 90%

原住民族籍學生

依各院系別學雜費合計減免數額辦理 20,200 ~22,800

卹滿軍公教遺族或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

另須填寫 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

功勛人員服務於國營事業單位者,不得申辦。

依各院系別學雜費合計減免數額辦理 17,888~19,330

卹滿軍公教遺族或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

另須填寫 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

功勛人員服務於國營事業單位者,不得申辦。

依各院系別學雜費合計減免數額辦理 17,888~19,330

卹內軍公教遺族全公費生

另需填寫 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

功勛人員服務於國營事業單位者,不得申辦。

減免 全額

卹內軍公教遺族全公費生

另需填寫 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

功勛人員服務於國營事業單位者,不得申辦。

減免 全額

卹內軍公教遺族半公費生

另須填寫 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

功勛人員服務於國營事業單位者,不得申辦。

減免 1/2

卹內軍公教遺族半公費生

另須填寫 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

功勛人員服務於國營事業單位者,不得申辦。

減免 1/2

現役軍人子女

減免 21%

現役軍人子女

減免學雜費*0.189 

身心障礙學生

  • 依特殊教育法經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其就學費用減免,準用「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前一年度各類綜合所得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220萬元整。

極重度/重度

減免 全額

極重度/重度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不得申請)

依各院系別學雜費合計減免數額辦理 24,140~27,810

中度

減免 7/10

中度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不得申請)

依各院系別學雜費合計減免數額辦理 16,898~19,467

輕度

減免 4/10

輕度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不得申請)

依各院系別學雜費合計減免數額辦理 9,656~11,124

低收入戶學生

減免 全額

低收入戶學生

減免 全額

中低收入戶學生

減免 60%

中低收入戶學生

減免 60%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減免 60%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減免 60%

  •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申請「身心障礙學生」之學雜費減免類別,依教育部規定,其最高可減免數額為日間部相同學院之學士班學雜費收費標準*減免身分類別減免比例

例:若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之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極重度/重度之學雜費減免類別應比照海洋法政學士學位學程學雜費合計數為減免數額上限(學費$16820+雜費$7320=最多可減免數額為$24140)。

  • 進修學制進修學士班申請「原住民族籍學生」之學雜費減免類別應依照『教育部大學校院各院系減免學雜費金額標準表』規定略以「學分學雜費」為學雜費徵收項目之班別:依實際徵收之學分學雜費乘以90%核計減免金額。但不得超過學雜費減免合計數。

以航運管理系進修學士班為例,若甲生以學分學雜費乘以90%核計減免金額為$23391超出可減免金額$20400元其差額$2991元應由學生自行負擔。

  • 依教育部113628日臺高通字第1132201627號函意旨,自113學年度第1學期起,「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或「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等學士後相關課程且有授予學位之班別,納入各類學雜費減免之「學士後學系」法規適用範疇。又依各類學雜費減免法規所列「…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之規定,前開班別學生於就學期間已獲學雜費減免、補助(或性質相當之給付)者,同時修讀2個以上學士後學位,或取得學士後學位後再行修讀學士後學位者,仍不得再次申請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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