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分散申請人潮,具備A1原住民族籍學生、A2卹滿軍公教遺族學生、A3卹內軍公教遺族全公費學生、A4卹內軍公教遺族半公費學生、A5現役軍人子女、A6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AD低收入戶學生、AF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類別資格者,請優先於本階段提出申請。

【主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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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告】114學年度第1學期各類學生就學優待減免申請公告(第1階段先期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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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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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學年度第1學期各類學生就學優待減免申請公告(第1階段先期減免) 申請前請務必詳閱本附件連結申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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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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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方式及注意事項:
- 敬請至本校「教學務系統(http://ais.ntou.edu.tw/),登錄資料並列印申請表(線上登錄方式,請參閱前開附件連結申請公告第3至4頁)。
- 於申請截止日前,備齊應備文件(請參閱前開附件連結申請公告第5至7頁)。
- 將前項申請應備文件親自、委託他人送件或掛號郵寄至「202301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2號學生活動中心生活輔導組(信封請註明申請學雜費減免)」。
- 生活輔導組於審核通過後,即依所申請之學生就學優待減免類別,扣除114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減免額度(請參閱前開附件連結申請公告第8至9頁)。各項減免學雜費金額標準或相關規定如有異動,復請以最新公告為準。進修學制減免特別規定及額度計算方式另行公告。
- 未及於申請期限內申辦、未上網登錄、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或不齊全等,致無法申辦者,請一律於總務處出納組開放列印114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繳費單據後,再持「尚未繳費」之原始全額學雜費繳費單據及申請應備文件,至生活輔導組辦理第2階段換單減免(受理期限自114年7月7日起至114學年度第1學期各學制註冊日止)。
- 依據教育部各類就學優待減免規定略以,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減免學雜費。復依教育部113年6月28日臺高通字第1132201627號函意旨,自113學年度第1學期起,「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或「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等學士後相關課程且有授予學位之班別,納入各類學雜費減免之「學士後學系」法規適用範疇。又依各類學雜費減免法規所列「…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之規定,前開班別學生於就學期間已獲學雜費減免、補助(或性質相當之給付)者,同時修讀2個以上學士後學位,或取得學士後學位後再行修讀學士後學位者,仍不得再次申請減免。
- 依特殊教育法經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其就學費用減免,準用「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就讀大學(含學碩博)各類在職專班者,比照各該學校日間部相同學院應繳就學費用減免之。依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 5 條第 4 項規定,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 政府各項教育助學措施,僅得擇一申請。又無論就讀本校或他校,同一教育階段,僅得申辦一次各類就學優待減免。
- 符合「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計畫」補助資格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無需提出申請,學校將於受理「各類學生就學優待減免」時,自動減計校內住宿費用。惟未申辦「各類學生就學優待減免」者,則須檢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證明,至生活輔導組洽辦。
- 低收入戶學生欲申請「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住宿優惠(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免費住宿)」,敬請備妥相關應備文件,請於暑假第二階段換單減免受理期間申請「各類學生就學優待減免」一併提出申請。
(日間學制: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潘小姐 分機1065
(進修學制: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方小姐 分機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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