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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學期-政府】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10月16日止)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8-27

獎學金分類

校外政府機構

申請日期

9月7日起至10月16日止

獎學金名稱

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

申請方式

備齊文件送至生輔組曹小姐(分機1064)申請。

補助對象

本校在學之清寒僑生,凡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申請補助:

  1.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僑生。但不含研究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以下簡稱延修生)。
  2. 家長、法定監護人或配偶在臺設籍未滿二年。
  3. 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者:
  1. 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務證明或清寒證明。
  2. 家長在臺定居,其上年度經核定之符合綜合所得稅免稅證明或稅捐單位證明其全戶年度所得清單影本。
  3. 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1. 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操行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請於申請時檢附成績證明)。

繳交文件

  1. 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表(如附件1)
  2. 清寒僑生助學金評分表(如附件2)
  3. 前一學年度成績單(大一免附,但仍需填寫前一學年平均學業成績)
  4. 相關清寒證明文件(如僑生清寒證明、重症證明、診斷證明書、兄弟姊妹就學及擔任社團幹部證明等)
  5. 家長在台定居,其上年度經核定之符合綜合所得稅免稅證明或稅捐單位證明全戶年度所得清單影本。
  6. 家長在台定居,其上年度經核定之符合綜合所得稅免稅證明或稅捐單位證明全戶年度所得清單影本。
  7. 存摺影本(未曾獲獎者提出請務必提供)

助學金發放標準

補助自115年9月起至116年8月止(大四生補助至6月),每月3,000元。

注意事項

  1.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2. 僑生經查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屬實者,除撤銷其資格及追繳已領之助學金外,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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