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適用對象

學雜費減免額度 (單位:新臺幣/元)

本表如有誤植疏漏或未盡之處,請以教育部最新公告版本為準。

進修學制減免額度計算方式及特別規定另行公告

原住民族籍學生

依各院系別實際徵收學雜費合計減免數額辦理 20,200 ~ 22,800

各院系減免數額

卹滿軍公教遺族或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

另須填寫 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

功勛人員服務於國營事業單位者,不得申辦。

依各院系別實際徵收學雜費合計減免數額辦理 17,888~19,330

各院系減免數額

卹內軍公教遺族全公費生

另需填寫 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

功勛人員服務於國營事業單位者,不得申辦。

依實際徵收學雜費減免 全額

卹內軍公教遺族半公費生

另須填寫 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

功勛人員服務於國營事業單位者,不得申辦。

依實際徵收學雜費減免 1/2

現役軍人子女

依實際徵收學費減免 3/10

1. 以「學雜費基數及學分費」為學雜 費徵收項目之班別:學雜費基數與 學分費合計*63%(學費數)*30%。

2. 以「學分學雜費」為學雜費徵收項 目之班別:實際徵收之學分學雜費 總額*0.7(學費數)*0.3。

身心障礙學生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 碩士在職專班不得申請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類別

  •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前一年度各類綜合所得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220萬元整。

極重度 / 重度

依實際徵收學雜費減免 全額

中度

依實際徵收學雜費減免 7/10

輕度

依實際徵收學雜費減免 4/10

低收入戶學生

依實際徵收學雜費減免 全額

中低收入戶學生

依實際徵收學雜費減免 60%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依實際徵收學雜費減免 60%

經濟不利學生校內住宿優惠

  1. 符合「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 貼計畫」補助資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無需提出申請,學校將於受理「各類學生就學優待減免」時,自動減計校內住宿費用。惟未申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就學優待減免」者,則須另行檢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及尚未繳費之校內住宿費單據,至生活輔導組洽辦。

  2. 低收入戶學生欲另申請「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免費住宿優惠」者,仍請備妥相關應備文件,於申請「各類學生就學優待減免」時,一併提出申請

  1. 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計畫: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減計校內住宿費額度最高達新臺幣7,000元整

  2. 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免費住宿優惠:減免實際徵收之校內住宿費全額

教育部大學校院各院系減免學雜費金額標準表

123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個人資料蒐集告知聲明

各學期第一階段先期減免均無須檢附上開步驟1之全額學雜費繳費單據


警告標誌- 臺北市清江國小交通安全教育網申請時程、資格、方式及應備文件等各注意事項資訊,請於受理期間參閱下方申請公告連結內容。警告標誌- 臺北市清江國小交通安全教育網

 
 



  • 無論就讀本校或他校,同一教育階段,僅得申辦一次各類就學優待減免。

  • 政府各項教育助學措施,僅得擇一申請。
政府各類助學金一覽表

  • 依教育部113年6月28日臺高通字第1132201627號函意旨,自113學年度第1學期起,「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或「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等學士後相關課程且有授予學位之班別,納入各類學雜費減免之「學士後學系」法規適用範疇。又依各類學雜費減免法規所列「…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之規定,前開班別學生於就學期間已獲學雜費減免、補助(或性質相當之給付)者,同時修讀2個以上學士後學位,或取得學士後學位後再行修讀學士後學位者,仍不得再次申請減免。

  • 就讀大學(含學碩博)各類在職專班者,比照各該學校日間部相同學院應繳就學費用減免之。依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 5 條第 4 項規定,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各類就學優待減免聯絡人        

  • 日間學制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 生活輔導組潘小姐   02-24622192分機1065         
  • 進修學制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 : 生活輔導組方小姐    02-24622192分機2137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聯絡人

生活輔導組曹小姐  02-24622192分機1064 


1

第e學雜費入口網之身分驗證碼為西元生日末6碼
 
 2
 
3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