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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包楊小安女士紀念獎學金實施辦法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包楊小安女士紀念獎學金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核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修正

          

第一條  為紀念包楊小安女士,並嘉勉有志於海洋相關領域就讀的莘莘學子,成立『包楊小安紀念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藉以鼓勵在學家境清寒的學生安心就學並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校在籍學生(不含碩士在職專班、各種推廣教育班學生)申請本獎學金,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學學業成績每學年總平均80分以上(或學業成績每學年班排名前30%以內,且在70分以上),研究所85分以上,操行成績85分以上,體育成績70分以上(大一新生持高中成績單,操行成績甲等或80分以上;研一新生持大學或碩士班成績單,操行成績80分以上,亦可申請)。

二、家境清寒,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中低收入戶資格。

()特殊境遇家庭。

()父母或本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

()失業家庭領有失業救濟金。

()因天災、意外或其他特殊狀況,致家中經濟失依。

()具清寒證明者。

        三、申請前一學年度已獲推薦至海外研修、實習、交換學生者;但不得重複領取校內其他交流獎學金。

第三條  申請本獎學金學生應繳交下列文件各乙份:

、申請書(含自傳)。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前一學年學期成績單。

四、檢具第二條第二款各類有效證明文件,或最近一年度全戶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檢具第二條第三款各類有效證明文件及指導教授推薦表。

第四條  本獎學金每名每學年新台幣5萬元整,每學年6名。

第五條  本獎學金之申請時間、地點、所需表格及評審等均由本校獎學金審核委員會負責公告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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