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助修獎學金設置辦法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助修獎學金設置辦法
98.04.07 972 院務會議通過
98.12.09 981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宗旨:電資學院電機系62級校友
二、獎學金:本獎學金由
三、申請資格:本校電資學院大學部學生。
四、申請條件:
1、學業成績二年級學生前一年每學期總平均七十分以上,三、四年級學生前一年每學期總平均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者(大一新生持高中成績單,操行成績在甲等或八十分以上者,亦可申請)。
2、家境清寒,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父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者。
(三)失業家庭領有失業救濟金者。
(四)因天災、意外或其他特殊狀況,致家中經濟失依者。
(五)有清寒證明者。
(六)有免稅證明且年利息營利所得五萬元以下者。
3、在本校未領取其他校內獎學金者。
4、希望受助的學生畢業就業後能儘速回饋本獎助學金,以永續幫助更多學生。
五、申請本獎學金學生應繳交下列文件各乙份:
1、申請書。
2、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各學期成績單。
4、免稅證明或綜合所得稅資料。
5、有關證明文件。
六、申請辦法:本獎學金之申請時間、地點、所需表格、文件及評審等均由電資學院獎學金審核委員會負責公告辦理。
七、審查會議積分計算標準:
1、低收入戶證明(12分)
2、中低收入戶證明(8分)
3、免稅證明【營利、薪資每月平均所得新台幣一萬元以下(利息另予考量)】(5分)
4、免稅證明【營利、薪資每月平均所得新台幣一萬元至三萬元(利息另予考量)】(3分)
5、免稅證明【營利、薪資每月平均所得新台幣三萬元至五萬元(利息另予考量)】(1分)
6、僑生免稅證明(7分)
7、村里長以上清寒證明(1分)
8、父母雙亡(15分)
9、單親扶養:
父親或母親死亡(10分)、父母離異(8分)
10、全家均無工作人口(10分)
11、父母領有申請日前一年內之失業救濟金證明者(6分)
12、家長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
輕度─2分、中度─4分、重度─6分、極重度─8分;重大傷病卡:6分
13、學生本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
輕度─2分、中度─4分、重度─6分、極重度─8分;重大傷病卡:6分
14、同住之祖父母或兄弟姊妹中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
輕度─1分、中度─2分、重度─3分、極重度─4分;重大傷病卡:3分
15、 同住之祖父母、未成年或就學中兄弟姊妹(含本人)總人數三人以上(4分)
16、以上未列計分項目,經審查小組衡酌狀況,得以(2至6分)計算,惟不得就同一項目
重複計分。
17、1至7項不得重複計分。
八、受獎學生名單經選定後,應即將名單通知捐贈人曾國棟先生。
九、本辦法經電資學院院務會議核定後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