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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校友會關懷弱勢學生安心就學助學金實施辦法

 

台北市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校友會

關懷弱勢學生安心就學助學金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會為獎助家境清寒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特遵照本會章程第二章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在籍大學部學生(不含碩、博士及各類推廣教育學生)申請清寒獎助學金.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學業成績每學期總平均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體育成績在七十分以上者(大一新生持高中成績單,亦可申請)

(二)符合以下各款情形之一者。

1.經濟弱勢學生包含:(1)低收入戶學生、(2)中低收入戶學生、(3)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4)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學生、(5)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資格、(6)獲教育部弱勢助學金補助學生。

2.不同教育資歷且入大學機會較少之弱勢學生:(1)三代家庭無人上大學者、(2)新住民。

 (三)在本校未領取其他校內獎助學金者,或所領補助金/獎助學金不足一萬元者。

(四)凡獲得本獎助學金者,需於獲獎助當學年於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擔任20小時義工服務。義工工作內容以校友業務推動為主,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由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校友組擔任執行輔導單位。

第三條   申請本獎助學金學生應繳交下列文件各乙份:

(一)申請書。

(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上學期成績單。

(四)有關證明文件。

第四條   本獎助學金金額每人每學期約一萬元至三萬元(金額多寡視同學清寒程度發給,名額亦視年度預算而定)。

第五條   本獎助學金之申請時間、所需表格及評審等均由本會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負責公告辦理。

第六條   審核積分計算標準比照「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清寒學生獎學金實施辦法」,並由母校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報名單送本會審查。

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會之年度預算撥付。

第八條 本辦法經大會通過後發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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