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介:依教育部規定擴大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
二、申請時間:每年9月初至10月初。(113學年度:定於113年9月9日至同年10月21日止,詳細時程及重要規定以屆時本組公布內容為準)
三、申請資格:
R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
R 就讀本校修業年限內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不含延修生、休學生、退學生、遭開除學籍或研究所在職專班);
R 碩博士班家庭年所得收入新臺幣70萬元以內,學士班家庭年所得收入新臺幣90萬元以內。
R 家庭應計列人口利息所得合計新臺幣2萬元以內;
R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新臺幣650萬元以內。(除外項目請參考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法)
R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四、補助金額(單位:新臺幣/元/每一學年):
對象:碩博士班 |
對象:學士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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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家庭年所得 |
補助金額 (新臺幣/元) |
全戶家庭年所得 |
補助金額 (新臺幣/元) |
30萬以下 |
16,500 |
70萬元以下 |
20,000 |
超過30萬~40萬以下 |
1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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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40萬~50萬以下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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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50萬~60萬以下 |
7,500 |
70-90萬元 |
15,000 |
超過60萬~70萬以下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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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範圍:
⚠️ 同學只能在教育部之「二個學期的學雜費減免」及「一個學年的弱勢助學金」二者擇一申請。
⚠️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經請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 如未能於上學期提出申請,則不予減免!!(預計於第二學期復學之學生,也請務必於第一學期提出申請!!)
⚠️ 已申請政府其他助學措施(如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臺北市或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助學金、衛生福利部單親培力計畫學費、教育部學雜費減免、勞動部勞工子女助學金、行政院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退輔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屏東鎮公所等)者,僅能就弱勢助學金及以上之政府其他助學措施間同時"擇一申請",不得再重複申請本計畫助學金!!
※其他詳細申請資格與補助範圍等未盡事宜,請詳閱教育部網站或本組網頁內容,及教育部訂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內容。
六、申請手續:於每學年第1學期規定申請期間至本校「教學務系統」申辦並列印出申請書紙本,並於申請書上簽章後,併同申請應繳附文件於申請期限前檢送至生活輔導組,倘經審核通過後將逕於第2學期註冊繳費單扣除補助金額。
七、申請應繳附文件
(一)本校教學務系統於線上申請後列印之申請表並簽章。
(二)申請時「3個月內含完整詳細記事」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最新換發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1份(含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父母不同戶籍者請附雙方戶籍文件,學生已婚者另附其配偶。
(三)弱勢助學計畫切結書。
(四)前一學期成績單(成績需達60分以上,新生免附)。
八、本組就本助學金將「一律以本組網頁、教學務系統及同學校內電子郵件信箱」,做為同學確認審核進度及相關事宜聯繫通知之用,屆時請同學務必自行留意相關訊息,如有需查詢相關進度者亦可自行上教學務系統查詢!(請注意:第1階段資格審核查詢約11月下旬;第2階段發放部別及減免金額查詢約12月下旬。)
九、倘經教育部審核通過符合補助資格者,就學期間如有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等情形者,將影響所獲得補助金額甚至將喪失補助資格!
十、本組承辦人聯絡方式:生活輔導組 曹家鳳 行政專員(電話:02-24622192分機1064)(電子信箱:phinix@email.nto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