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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津貼發給辦法」修正案

一、金門縣政府113年6月28日府教國字第1130057794號函辦理。

二、金門縣政府為因應基本工資逐年調整,為維護進修部(夜間部)學生之權益,爰修正進修部學生之所得核給基準。另因民眾反映旨揭就學津貼之申請期限過短,金門縣政府經考量後改回申請期限為1個月,修正申請期間為每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及每年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檢附金門縣政府函文及「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津貼發給辦法」發布令(含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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