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友聖關係企業航運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友聖關係企業航運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2015. September修訂提案)
第一條 友聖航運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以下簡稱贊助公司)本著回饋社會,嘉勉有志於航運業的莘莘學子,贊助設立「友聖關係企業航運獎助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助學金),藉以鼓勵母校商船學系及輪機工程學系學業優良且有志從事航運業之學生,特訂定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獎助學金計分配予母校商船學系及輪機工程學系兩系大三、大四學生,每系每學年獎助總額各2名,凡符合下列資格者皆可申請:
一、有志從事航運工作者。
二、清寒且有意願上船者優先。
三、學業總平均為75分(含)以上,操行成績75分以上,未曾受記過
處分,體育成績在60分以上者。
四、已申請其他校外獎助學金者,仍可重覆申請本獎助學金,唯
不得兼領其它義務性之獎學金。
第三條 本獎助學金由母校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協助辦理。原則上由大三大四學生於每年的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提出申請,名額為輪機系、航海系各兩名學生,一經審核通過後,將可領至畢業,若有學生畢業後才開放名額。
第四條 受理申請後,經由母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負責推薦,再將得獎名單提送友聖航運有限公司審查與確認。
第五條 通過審查的同學,每學年可獲得新臺幣8萬元獎學金,分兩個學期核發;大三學生最多可領取兩學年,大四學生最多可領取一學年。
第六條 受獎人義務
1. 受領人應簽具「友聖航運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受領獎學金承諾書」,並不得兼領其他有義務性之獎學金。
2. 獲得獎學金之學生於在學期間可至贊助公司旗下船舶實習。
3. 受領人應承諾盡速取得適任證書至贊助公司船舶履行服務義務。領一年獎助學金者,有一年船上服務之義務;領兩年獎助學金者,有兩年船上服務之義務。服務敘薪依贊助公司晉用人員及敘薪規定辦理。若畢業或退伍兩年內未取得中華民國一等船副、管輪適任證書並至贊助公司旗下船舶或管理公司服務者,必須退還其所領獎學金。
4. 友聖航運船舶數量及總噸數穩定擴張中,目前旗下散裝輪九艘,人事安排靈活,升遷速度快。若履行服務義務期滿後,仍想繼續留在船上工作,可提出申請由公司考核後辦理。一旦經續聘,履行服務義務期間亦納入年資計算。
5. 受領人於履行服務義務期間如因自身事由、違法或不適任等無法完成服務合約,贊助公司得終止其服務義務,並依服務年資比例計算應退還之獎學金。
第七條 申請本獎助學金學生應繳交下列文件各乙份:
一、申請書。
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大一至大三學期成績單。
四、相關證明文件。
第八條 本辦法經友聖航運有限公司決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