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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救濟

 

  1. 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勞動部「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及本校「獎助生及兼任助理權益保障處理要點」,訂定本校「獎助生及兼任助理身分認定申訴規定附件1」,並設置獎助生及兼任助理身分認定申訴委員會(以下簡稱身分認定委員會),處理本校「獎助生」及「兼任助理身分認定爭議之申訴
  2. 本校各計晝主持人、教師、其他單位主管或「獎助生」、「兼任助理」對於雙方關係之認定有爭議時,得於簽具雙方關係確認文件之次日起10日内,以申訴申請書附件2向身分認定委員會提出申訴。同一申訴案件之提出以1次為限
  3.   「獎助生」及「兼任助理」對於相關措施或處置,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兼任助理」請向各權責單位提出申訴;「獎助生」得於作成該措施或處置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提列具體事實並檢附相關資料提送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辦理,學生提出申訴前,應由所屬系所(院)、計畫執行單位或其他學習主管單位先行協調處理並提出書面說明。
  4. 身分認定委員會於應於收到申訴案件之次日起30日内召開會議,除有不受理或中止評議之情形外,應於收到申訴案件之次日起2個月内作成評議結果報告,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人。延長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身分認定委員會應於作成評議結果後15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及計畫主持人(教師、單位)。評議書經完成行政程序後,應即採行。
  5. 不服身分認定委員會之申訴決定,得依法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仲裁或裁決或另提至教育部邀集相關部會所成立之跨部會平臺協調處理(提案單詳如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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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獎助生及兼任助理身分認定申訴規定(附件1)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獎助生及兼任助理身分認定申訴申請表(附件2)

大學學生兼任助理定位暨學習活動審議平臺工作小組會議提案單(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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