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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教育部函轉衛生福利部本(110)年鼓勵各志工運用單位所屬志工申請「志願服務獎勵」案。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24日臺教高(二)字第1100068100號函辦理。
二、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同法第5條規定,服務時數達3,000、5,000、8,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金牌獎及得獎證書,合先敘明。
三、符合前項規定之「教育類」志工(亦即領有「教字第『27』OOOOOO號」志願服務紀錄冊者或近年服務於學校之志工),且其服務時數起迄時間為90年1月22日至110年5月31日者,請於6月30日前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績效證明書、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等)資料,並請於7月15日前送交至課指組李意婷老師處協助受理彙整後,再由學校函送本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及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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